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7日 3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于2016年12月1日入职公司处工作,职务为机修主管,公司已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4月28日,张某因工导致左手拇指、食指被压伤,后经送博罗县石湾镇卫生院治疗。
2017年5月13日,公司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是在第二个月竟然不再缴纳了。以后能不能获得赔偿,让张某的心里忐忑不安。2017年7月20日,经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
2017年7月27日,经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他的这次鉴定费用自己是不用从口袋掏一分钱的,全部是由社保支付。
张某工伤期间,在医院住院为13天,公司支付了张某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后双方曾就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一直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焦急的心情经常让他夜里睡不好觉。2017年8月21日,张某来到笔者的办公室办理了委托手续,委托笔者代理他的工伤赔偿案件。
当我们进行劳动仲裁时,公司为了拖时间,于2017年9月25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行政诉讼。而张某受伤后参保究竟能不能获得社保的赔偿,仲裁委则要求张某进一步补充不能获得社保赔偿的书面材料。
然后,笔者协助张某继续与社保部门交涉,社保部门的回复是没有单位的配合提交书面材料,是不能办理理赔手续,像这种受伤后才参保一个月,能不能获得社保赔偿,社保部门暂时没有明确答复。在我方的再三要求下,社保部门勉强给出了一份书面的回复。
律师分析: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很有可能是一场马拉松长跑比赛,时间上有时真的不好确定,因为会受到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像本案中,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半路中又重新插入了一个行政诉讼案件,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了第一个案件的结果,所以应该中止,具体是哪一天停止这种中止审理的行为,时间上一定是要等行政诉讼案件有了最终的结果。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