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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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结案时间为什么要那么久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7日 3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于2016年12月1日入职公司处工作,职务为机修主管,公司已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4月28日,张某因工导致左手拇指、食指被压伤,后经送博罗县石湾镇卫生院治疗。

2017年5月13日,公司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是在第二个月竟然不再缴纳了。以后能不能获得赔偿,让张某的心里忐忑不安。2017年7月20日,经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

2017年7月27日,经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他的这次鉴定费用自己是不用从口袋掏一分钱的,全部是由社保支付。

张某工伤期间,在医院住院为13天,公司支付了张某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后双方曾就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一直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焦急的心情经常让他夜里睡不好觉。2017年8月21日,张某来到笔者的办公室办理了委托手续,委托笔者代理他的工伤赔偿案件。

当我们进行劳动仲裁时,公司为了拖时间,于2017年9月25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行政诉讼。而张某受伤后参保究竟能不能获得社保的赔偿,仲裁委则要求张某进一步补充不能获得社保赔偿的书面材料。

然后,笔者协助张某继续与社保部门交涉,社保部门的回复是没有单位的配合提交书面材料,是不能办理理赔手续,像这种受伤后才参保一个月,能不能获得社保赔偿,社保部门暂时没有明确答复。在我方的再三要求下,社保部门勉强给出了一份书面的回复。

但是这样不明确能不能获得社保赔偿的回复,在仲裁员的眼里简直是废纸一张,2017年10月30日,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出具了中止审理的决定书,案件暂时被中止下来了。

律师分析: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很有可能是一场马拉松长跑比赛,时间上有时真的不好确定,因为会受到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像本案中,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半路中又重新插入了一个行政诉讼案件,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了第一个案件的结果,所以应该中止,具体是哪一天停止这种中止审理的行为,时间上一定是要等行政诉讼案件有了最终的结果。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