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01日 3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伤中的抚恤金可以追差额吗?
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在这里,因为有参保的职工,社保部门支付抚恤金是按缴费基数来计算的,具体到东莞,2017年的工伤保险的最低参保基数为2906元,那么相对应的每月可以领到的抚恤金30%就是871.8元。一般的职工,实际工资都会比2906元高,那么,可以不可以按照工人的实际工资乘以30%,再减去社保支付部分,剩下来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差额呢?答案是肯定的!
为大家分享一个抚恤金也可以追差额的最新案例:
韩某于2017年5月份入职东莞一家物流公司做司机,2017年6月23日18时下班后,自己驾驶一辆电动车从火车站货场返回宿舍途中,不幸发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在医院抢救6天后死亡。2017年9月5日被认定为工伤,9月28日,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向家属出具《职工因工伤亡补偿待遇决定》:决定支付丧葬费20934元,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从2017年7月份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给两个直系亲属,每人每月871.8元,直到法定享受抚恤金条件终止日止。
家属收到决定书,对抚恤金的意见很大,认为数额太低,每月八百多元,根本不足为维持生活,通过网上咨询找到了笔者,笔者对家属说,抚恤金的差额是可以要求单位补足的,因为单位并没有按韩某的实际工资进行缴费。家属经过研究,决定委托笔者代理。
接手案件后,由于韩某才工作一个多月,并没有发放过工资,人已经不在了,工资数额的认定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在经过10天时间的收集证据后,向东莞松山湖仲裁庭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主要就是主要抚恤金的差额和入职的工资。
2018年1月25日,仲裁庭裁决物流公司需要每月支付抚恤金差额719.7元。彼此,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每月全部可以领取到1591.5元。
律师观点分析:《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是如何规定的呢?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详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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