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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中的抚恤金可以追差额吗?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01日 2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伤中的抚恤金可以追差额吗?

 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在这里,因为有参保的职工,社保部门支付抚恤金是按缴费基数来计算的,具体到东莞,2017年的工伤保险的最低参保基数为2906元,那么相对应的每月可以领到的抚恤金30%就是871.8元。一般的职工,实际工资都会比2906元高,那么,可以不可以按照工人的实际工资乘以30%,再减去社保支付部分,剩下来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差额呢?答案是肯定的!

为大家分享一个抚恤金也可以追差额的最新案例:

韩某于20175月份入职东莞一家物流公司做司机,201762318时下班后,自己驾驶一辆电动车从火车站货场返回宿舍途中,不幸发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在医院抢救6天后死亡。201795日被认定为工伤,928日,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向家属出具《职工因工伤亡补偿待遇决定》:决定支付丧葬费20934元,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从20177月份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给两个直系亲属,每人每月871.8元,直到法定享受抚恤金条件终止日止。

  家属收到决定书,对抚恤金的意见很大,认为数额太低,每月八百多元,根本不足为维持生活,通过网上咨询找到了笔者,笔者对家属说,抚恤金的差额是可以要求单位补足的,因为单位并没有按韩某的实际工资进行缴费。家属经过研究,决定委托笔者代理。

  接手案件后,由于韩某才工作一个多月,并没有发放过工资,人已经不在了,工资数额的认定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在经过10天时间的收集证据后,向东莞松山湖仲裁庭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主要就是主要抚恤金的差额和入职的工资。

 2018125日,仲裁庭裁决物流公司需要每月支付抚恤金差额719.7元。彼此,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每月全部可以领取到1591.5元。

律师观点分析:《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是如何规定的呢?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详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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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