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01日 4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房某于2016年8月25日入职公司处工作,职务为冲压工,每天上班8个小时,上班时间是早上8:30分至12:00,每月休息1天。2016年9月5日下午,房某在公司处操作冲压机时不慎被压伤右手2-5指,后送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公司已经全部支付所有的治疗费用。
公司没有与房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房某办理社会保险。公司在2016年9月12日注册成立,受伤期间,工人多次要求公司盖章证明劳动关系好去社保部门申报工伤,两个多月过去,公司并没有出具任何的手续去走工伤申报的程序,老板并没有想赔偿的意思,干等也不是办法!
房某于是在网上寻找专业的工伤律师,因为网上有笔者发布的很多关于处理工伤的实务文章。他便联系到了笔者,笔者建议工人只能注意收集劳动关系的证据,选择走法律程序了。劳动者信任笔者处理工伤丰富的经验,委托了笔者代理!
由于公司在房某受伤时并没有注册,并且公司才只有三个工人,他的工伤的路子比一般的工伤难度增加了好多。他工伤究竟由公司负责赔偿还是由经营者负责赔偿,是一个比较大的争议,实务中,个人的赔偿能力有限,有可能出现打赢官司拿不到的可能,笔者建议一定要公司赔偿。2016年9月25日,跟他一起到广州市花都区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后来公司愿意开具工伤证明,我方选择了撤诉。2017年4月26日被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
律师评析:广州和深圳的社保平均工资是在广东省排在前面的地位,现在广州的社会平均工资是7425元,而深圳的是7480元。这两个地区对于上班未足月,未实际领过工资的,无法证明工资数额的工伤职工,在计算工伤赔偿基数时,多采用按社会平均工资的是60%来计算的。结合本案,房某受伤时广州的社平工资是6764元。只能按这个的百分之六十来计算工伤赔偿基数。
七级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