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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判赔偿16万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01日 2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十级工伤判赔偿16万

 导读:来自陕西的翟某受伤了,评为十级伤残,社保基金向他支付了34603元的赔偿金,2017年11月21日仲裁裁决单位需要向翟某支付各项赔偿金160696.47元。翟某两项赔偿合计是195299.47元,另外社保基金还需要再向他支付一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他的十级赔偿金将近20万元。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十级工伤是怎么计算出来那么高的赔偿金?下面为大家一一分解:

翟某于2013年11月份入职运输公司处工作,职务为司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2015年9月7日,翟某在工作时左手环指不慎受伤,后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7年3月14日,翟某在工作时右足不慎受伤,并再次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广东的六月,是炎热的夏天,翟某在外乘凉的时候无意中在摆弄手机的时候发现了笔者的联系方式,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笔者咨询工伤方面的知识,在笔者的耐心解答下,获得了翟某的信任,遂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

后来,翟某领取了社保部门支付的两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15097.81元及16825.0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80.13元。

2017年7月15日,翟某回到运输公司处复工,工作至2017年9月4日提出离职,期间,翟某曾多次要求协商赔偿数额,但均无法达成调解。接下来笔者便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

2017年11月21日,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沙田仲裁庭裁决运输公司向翟某支付各项赔偿金160696.47元,扣除借款,余款为14969.47元。

律师评析:本案中,翟某为什么会获得如果高的赔偿金?主要是原因是他的十级,不是一个十级,而是两个十级。其次跟他的工资有关系,那么,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受到两次工伤,在法律上是如何赔偿的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4]85号》  四、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过两次及以上工伤,且有两次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其最高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计发。以下为通知全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4]85号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4]85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依法推行社会保险,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实行“五险合一”参保。但对于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在目前所有险种暂不能同时全部参加的情况下,应该从实际出发,允许先参加部分险种。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长期待遇支付政策,按我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伤残津贴的核定,以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如果其月平均工资达不到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水平的,按月最低工资额为计发基数;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按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其缴费基数,伤残津贴以核定的缴费基数为计发基数。

四、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过两次及以上工伤,且有两次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其最高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计发。

各地在执行《通知》过程中,如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本文图片请按标题在律师相册中查阅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