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8日 3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来自湖南,于2016年12月31日入职东莞市一家通风设备公司做临时工,讲好是220元一天左右,做一天有一天的工资,不上班就没有工资,入职时并没有填写入职登记表等入职资料。
天有不测风云,2017年1月3日在上班中不小心砸伤脚部导致骨折。受伤后去医院看了一下门诊,没有住院,在厂里休息,由于是临时工,能够拿得出来的劳动关系证据是没有的。
李某在网上了解到自己跟公司之间是没有劳动关系,很担心自己以后的工伤得不到赔偿,于是抽空到律师事务所找到笔者要求代理。在与笔者面对面沟通后,他的心里踏实了,像是看到了指路的明灯。在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文书后,笔者对李某面授机宜,在自己没有有力的劳动关系证据之前,只字不提要求工厂赔偿的事情,就当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过,让工厂放松警惕,因为我们的目标是为了以后更大的赔偿金!这个有些像越王勾践,小不忍则乱大谋。
李某于2017年1月10日就开始复工了,我指导他取了一些证据。2017年1月20号回去过春节,2017年2月6号,是农历的正月初十,李某又回到工厂上班,这次工厂叫他填写《员工档案表》,把他当作新入职的员工来对待,在工作简历一栏内填上: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9日在某某风机厂工作,职务为喷漆,证明人为该公司的主管,主管聂某(以后就是他代表公司出庭参加诉讼)在证明人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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