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2日 3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长寿之乡---巴马的黄先生,于2017年2月19日入职惠州市博罗县一家公司工作,职务为生产部操作员,工作是辛苦了一些,但是工作多时一般还是有四五千元一个月的工资。比起在家乡做农活挣的多了许多。
2017年5月25日,黄先生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造成左食指压榨伤,末节骨折。在医院住了5天就出院,然后在6月4日又投入了工作中去了。
老板看到黄先生受的伤,他说问过了医生,属于小伤,是达不到伤残等级的。黄先生心里有些不甘,于是在网上发问题咨询,刚好笔者回复了他的咨询,继而双方进行了电话联系,明确告诉他,是可以评上十级的,十级工伤是赔偿12个月的工资。工资是按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就是说评上十级,就意味着可以有五万元的赔偿。
黄先生听到有赔偿,过了几天他从惠州来到东莞律师所办理了委托手续,然后继续回到厂里去上班。
鉴于他手上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证据,而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是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的。他工作到2017年9月28日,9月29日为他申请了劳动仲裁。
在仲裁开庭时,公司承认了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只是认为小伤,没有必要弄出这么大的动静,并表示愿意配合去做伤残鉴定。
律师观点分析:在经济效益方面,每打一宗官司,是要支出成本的,本案中,如果纯粹只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没有判到一分钱的赔偿,总是感觉辛苦是白费了。在了解到不签劳动合同,在争取利益方面,是要全面的主张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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