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18日 5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年轻人血气方刚,有时遇到一些事情,不能冷静地思考,喜欢冲动地使用暴力解决问题。昨天发表的文章是暴力致死的案件,今天发表的文章也是暴力解决问题的案例。
王某于2014年6月23日入职公司处,任品质部副主管,2016年10月6日8时30分左右,刚正常上班不久,员工田某在车间里找到主管王某,田某要求辞工与请假,由于田某要求过高,不按工厂的规章制度来走程序,双方发生了争执。田某比较年轻,遇到事情不经大脑,比较冲动,用事先准备好的小刀刺向王某,造成王某降结肠破裂,小肠不全性肠梗阻,现场流了不少血,田某不久便被赶过来的民警控制。
发生工伤后,随即被送进当地医院治疗,后转到东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月27日出院,2017年1月10日再次到东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月27日出院。
出院后,公司认为是刑事案件,应该由施害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但是,打工者田某家庭很穷,谈到赔偿,根本就没有这个能力,况且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王某的情况究竟有没有理由要求公司赔偿呢?开头,王某心里也是没有底,他只是觉得受了这么大的伤害,没有赔偿,于法于理应该是说不过去的。于是便到处咨询,在网上找到笔者的电话后,打通了笔者的电话进行沟通,通过一番的沟通,认为笔者在处理工伤方面经验丰富,遂委托笔者代理工伤赔偿。
2017年3月24日,王某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公司没有为王某办理社会工伤保险,没有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王某于2017年3月27日离职。
2017年11月16日经石排仲裁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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