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15日 1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聂先生于2015年8月17日,入职东莞市一家科技公司上班。2016年9月7日在工作受到事故伤害,造成腰1椎体陈旧性骨折。由于公司为他买有工伤保险,公司作为申请人为他申请了工伤认定。在他出院时就拿到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2017年1月26日,他的这次工伤,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2017年3月16日,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了他一次伤残补助金21672元。
他的一个月工资是6500元,受到了工伤后,单位领导有些对他看不顺眼了,想逼他走,经常在工作中给他小鞋穿,让他感觉到继续在那里工作再也没有意义了。
在4月份的一天,他就去办公室跟领导谈赔偿的事情。公司是一家科技公司,效益不错,正打算准备上市。公司领导对他说,赔偿的方案就是按照社保的标准赔偿,公司这么大,不会不遵守劳动法。还对聂先生说,如果你不服,随便你去哪里告。我们一个大公司,跟我们打官司,你是永远没有赢的机会!
听到这话,聂先生有些心里七上八下的,不告嘛,赔偿确实太少。如果真的要走到打官司,公司那么有实力,不知道最后能不能赢?
最后,他在网上搜索律师,搜索到了笔者后,加了微信聊天,在经过与笔者八天的聊天中,让他吃了定心丸,下定决定要打官司。2017年4月19日,聂先生书面提出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笔者代理了该案件,2017年7月3日仲裁裁决公司需要向聂某支付赔偿金92828元。双方都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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