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31日 2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只愿意以社保工伤缴费基数赔偿
首先来给大家讲解一下什么是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在东莞,企业购买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是由政府制订的一个最低缴费数额,上限则是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东莞现在的社会平均工资是3854元,则三倍即是11562元。政府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在2017年的7月1号前是2408元,2017年7月1日以后则是2906元。
对于参保的工伤职工,在受伤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就是按照受伤时倒推12个月的月缴费基数来计算的,而离职后的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保方面是按离职前12个月的月缴费基数来计算的,所以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会比一次伤残补助金的月缴费基数会稍微高一些。
而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就抓住了个缴费基数作文章,常常对受伤职工说:跟着政府走,社保基金是按什么样的基数赔偿给你,我单位就按什么样的赔偿基数赔偿给你。有的受伤职工也是被用人单位的说法弄得一头雾水,不知道是真是假。
前不久,有位工伤职工受伤后,就遇到像上面所说的用人单位,不过,庆幸的是,他认识了笔者,在网上与笔者便捷的沟通中,他慢慢的了解到知道用人单位那套按社保缴费基数赔偿是站不住脚的,毅然地委托了笔者代理追讨工伤赔偿。
邓某于2016年6月15日入职东莞某电子公司处工作,任镀金事业部折弯组长,受伤前月平均工资约6000元,每天上班11个
小时,每月上班26天,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和参加了社会保险。2017年4月2日,邓某在工作时右手大拇指不慎受伤,事后经送广济医院治疗。
2017年4月21日,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2017年7月7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2017年8月24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向邓某发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806.74元,2017年9月25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向邓某发放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40元。 邓某工伤期间,东莞某电子公司以邓某未提供工作为由,并没有向邓某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17年5月23日,经东莞某电子公司要求回去复工,后邓某与东莞某电子公司多次就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一直无法达成调解意见。后2017年8月25日,邓某向东莞某电子公司提出离职,最后工作到2017年9月22日。最后由于公司知道委托了律师介入,于2017年9月27日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东莞某电子公司与邓某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22日
一、
已解除,以及双方工伤保险关系的终结。
二、由东莞某电子公司支付邓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共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此款额由东莞某电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前通过银行转账到邓某的银行帐户。
律师观点评析:本案中,如果邓某愿意接受公司的赔偿方法,那么公司是按2543.82元一个月来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那么他应该获得赔偿金额就是10175.28元,就不会是现在的4万元了。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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