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12日 3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扑朔迷离: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什么是承包关系?对于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承包关系,只有经过分解才能得到恰当的调整。分解各类承包关系的关键是明确承包人实际的法律地位,究竟是作为经营主体,还是劳动力提供者。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有些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导致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为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往往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下面分享一个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争议的案例。
张某来自广东省,于2017年2月7日东莞市一家模具制造公司上班,职务为模具工,工资为10000元一个月。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全部由公司保管,没有买社保。
2017年6月4日,张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被模具砸伤了脚趾,后送医院治疗。
痊愈出院后,张某找公司协商赔偿,公司却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认为双方是承包关系为由,所以只负责医疗费,不愿意赔偿。
而张某手头上的证据也不多,只有一些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的转帐记录和一些录音。
张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般来说,张某的受伤是可以评上十级伤残,十级工伤是赔偿你12个月的工资。张某的工资是10000元,如果顺利地按工伤的程序走,最少是可以获得12万元的赔偿的。这对于工厂来说,这个数字很庞大,不可想象。所以在千方百计地不承认双方是劳动关系。
张某通过网络认识了笔者,便委托笔者代理。在开庭时,公司竟然交出了两份《现金支出证明》,上面载明是承包费,并且是载明2017年4月份和5月的承包模具加工费用,而签名处的确是张某自己本人的亲自签名!!
公司毕竟提交的是书证,并且是真实的签名,张某说,他在签名时,前面的“承包”的字眼是没有的,是公司事后为了不想赔偿工伤的赔偿金而添加上去的,但是张某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事情一下子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退庭后,仲裁员要求我方提供书面的质证意见。并对我们说,这个案子争议很大,看能不能调解,最后是用人单位不想赔偿一分钱,用人单位不愿意调解。
2017年9月27日,东莞市横沥镇劳动争议仲裁庭终于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张某于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6月4日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分析: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看用人单位有没有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劳动者有没有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不是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劳动者提供的是不有偿服务等情况而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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