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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官司,双方请律师更好调解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2日 4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伤官司,双方请律师更好调解

刘某于2015年9月30日入职用人单位处,从事机修的工作。刘某于2016年5月25日在工作中发生受伤事故,2016年6月16日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7月31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后于2017年8月11日向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856元。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06元尚未领取。
   在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856元后,刘某便向用人单位协商赔偿的事情,刘某要求按他的实际工资作为赔偿基数进行赔偿。

   但是用人单位认为社保的缴费基数是2408元一个月,按2408元的缴费基数更为合理,双方的在这个问题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

如果按照用人单位的算法,刘某总共获得的赔偿是不到3万的,数额低得他接受不了。在网上了解了笔者是代理这方面的律师后,委托了笔者。

接受了委托后,在八月中旬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用人单位知道了劳动委托律师后,也在网上找律师,后来也是委托了律师。

2017后9月20日,案子在沙田仲裁庭开庭审理,仲裁员在听取双方律师对赔偿数额的意见。最后达成了调解意见,单位于2017年9月29日前将35000元打进刘某的帐号即了结此案。

律师观点分析:劳动争议案件,在双方都聘请了律师的情况,根据经验总结,调解成功的机会会更大,因为律师对法律比一般人精通,对案件的最终走向有比较明确的判定。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的十级工伤,总共可以获得的赔偿为5万,算是比较可观的一个数额。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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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