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1日 3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伤赔偿:分受伤前工资、离职前工资?怎么回事?
有些工人受伤后,由于各种的原因,还是继续在公司里上班,有的还一上就是几年的都有,这种情况下,工伤方面是如何赔偿的呢?
一般来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按离职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
但是有一种例外的情况,就是离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如果没有受伤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的话,就是按受伤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这是侧重保护工伤者的权益。下面分享一个案例:
于某于2013年东莞一家服装公司做跟单员,2014年3月20日在工作中受伤,4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伤好后,继续上班。2015年9月28被鉴定为八级,2015年10月14日东莞市社保基金向于某支付了一次伤残补助金19107元。
2016年元月份于某离职,东莞市社保基金向于某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274.68元。
服装公司不愿意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遂委托笔者进行工伤案件的代理。
笔者计算了一下于某的工资,发觉于某在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4086元,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4426.36元。据些推算,于某还应可以获得超过10万元的工伤赔偿。
接下来就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是我方胜诉。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一审判决服装公司需要向于某各项工伤赔偿款项共计100665.16元。其中一次伤残补助金11个月工资是按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4086元来计算的,而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工资是按离职前工资4426.36元来计算的。
公司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7年7月12日,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分析:《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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