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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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工伤是怎么赔偿的?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5日 2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级工伤是怎么赔偿的?

25岁的陈某来自云南文山州的一个小山村,贫困让她选择了外出打工。2014年4月4日和老公一起入职广东连州一家化工公司,任筛选石头工作。

2016年7月25日8点20分,刚上班20分钟,她看到一块比较大的石头将要从输送带上掉下来,她便用左手去将那块石头拿起来,石头太重一下拿不住,突然左手不慎被卷进输送带,左手手臂被卡断;在和老板谈赔偿的时候,老板明确地说,只能给8万元,因为医疗费已经用去了十多万。

由于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保,没有厂牌。她一点的劳动关系证据都没有,她愁得没有睡过几个好觉,于是便拿着手机网上搜索工伤方面的知识,在网上了解了笔者是专业做工伤的律师后,便致电了笔者,在了解了她的的案情后,决定帮一帮她。接受了她的委托后。

如果按常规来做,需要先仲裁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间上可能会拖很久,为了让她的事情能够快一点有着落,带她去跑了几个相关部门,开头有关部门不怎么搭理,在我们的一次次登门造访后,功夫不负有心人,让公司同意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盖章了,终于在2016年11月15日成功地为她申请了工伤认定!

2016125日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人社工认字【201686号,认定为工伤;20161227日清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清劳鉴(4)初字201628号,鉴定劳动能力障碍为四级。

2017年111日向仲裁委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24日裁决结果出来,裁决单位需要向伤者支付249182.5元,对仲裁裁决不是很满意,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7515日法院判决公司需要向陈某支付各项赔偿款:2668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分析: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
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