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5日 2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级工伤是怎么赔偿的?
25岁的陈某来自云南文山州的一个小山村,贫困让她选择了外出打工。于2014年4月4日和老公一起入职广东连州一家化工公司,任筛选石头工作。
2016年7月25日8点20分,刚上班20分钟,她看到一块比较大的石头将要从输送带上掉下来,她便用左手去将那块石头拿起来,石头太重一下拿不住,突然左手不慎被卷进输送带,左手手臂被卡断;在和老板谈赔偿的时候,老板明确地说,只能给8万元,因为医疗费已经用去了十多万。
由于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保,没有厂牌。她一点的劳动关系证据都没有,她愁得没有睡过几个好觉,于是便拿着手机网上搜索工伤方面的知识,在网上了解了笔者是专业做工伤的律师后,便致电了笔者,在了解了她的的案情后,决定帮一帮她。接受了她的委托后。
如果按常规来做,需要先仲裁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间上可能会拖很久,为了让她的事情能够快一点有着落,带她去跑了几个相关部门,开头有关部门不怎么搭理,在我们的一次次登门造访后,功夫不负有心人,让公司同意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盖章了,终于在2016年11月15日成功地为她申请了工伤认定!
2016年12月5日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人社工认字【2016】86号,认定为工伤;2016年12月27日清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清劳鉴(4)初字2016年28号,鉴定劳动能力障碍为四级。
2017年1月11日向仲裁委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月24日裁决结果出来,裁决单位需要向伤者支付249182.5元,对仲裁裁决不是很满意,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7年5月15日法院判决公司需要向陈某支付各项赔偿款:2668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分析: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