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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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竟然拿出了合同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1日 4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般来说,建筑工地的工人是很难拿得出合同的,但是如果有合同无疑来说,对工人更有保障,特别是对于发生工伤的工人来说。下面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何某于2017年3月1日入职建筑公司处工作,工作内容为模板安装及拆除

2017年4月17日10时45分左右在拆除二层梁板模板时,左足第一趾被枋木砸伤,后经送东莞市桥头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在网上找到了笔者咨询,在笔者的指导下,取得了《雇佣合同》,合同上约定了工资是6000元一个月。

2017年5月25日,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2017年7月21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

何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社保基金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04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04.00元。

后何某与建筑公司多次就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一直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社保的前面伤残补助金的赔偿基数是4435元,后面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赔偿基数是4804元。

  依据法律规定,6000*12个月=72000元,再送去社保赔偿部分建筑公司应该赔偿是36151元,但是公司拒绝赔偿社保差额部分。只好打官司了。

   经过努力,终于在2017828日成功调解,我方让步151元,净收36000元,2017915日前一次性打进当事人的帐号

  律师分析:在广东,社保的缴费基数往往要比实际工资要低,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本案中,当事人是有合同约定工资是6000元,就应当按6000元一个月为基数计算工伤赔偿金额。十级是赔偿十二个月的工资,理应获得赔偿是72000元,现在实际获得的是71849元。让步151元换取了快速拿到钱的时间。

法律依据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文图片请按标题参看律师相册。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