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1日 4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般来说,建筑工地的工人是很难拿得出合同的,但是如果有合同无疑来说,对工人更有保障,特别是对于发生工伤的工人来说。下面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何某于2017年3月1日入职建筑公司处工作,工作内容为模板安装及拆除。
2017年4月17日10时45分左右在拆除二层梁板模板时,左足第一趾被枋木砸伤,后经送东莞市桥头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在网上找到了笔者咨询,在笔者的指导下,取得了《雇佣合同》,合同上约定了工资是6000元一个月。
2017年5月25日,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2017年7月21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
何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社保基金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04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04.00元。
后何某与建筑公司多次就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一直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社保的前面伤残补助金的赔偿基数是4435元,后面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赔偿基数是4804元。
依据法律规定,6000元*12个月=72000元,再送去社保赔偿部分建筑公司应该赔偿是36151元,但是公司拒绝赔偿社保差额部分。只好打官司了。
经过努力,终于在2017年8月28日成功调解,我方让步151元,净收36000元,2017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打进当事人的帐号。
律师分析:在广东,社保的缴费基数往往要比实际工资要低,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本案中,当事人是有合同约定工资是6000元,就应当按6000元一个月为基数计算工伤赔偿金额。十级是赔偿十二个月的工资,理应获得赔偿是72000元,现在实际获得的是71849元。让步151元换取了快速拿到钱的时间。
法律依据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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