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0日 2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地工伤赔偿基数,仲裁庭居然这样判.......
中国的房价一直居高不下,相对应的建筑行业的收入比一般的行业收入要高一些。在建筑工地上受伤的工人,一般是以多少钱作为工伤赔偿基数呢?下面笔者分享一宗最新的案例:
骆某于2016年7月27日入职松山湖一工地做工,2016年8月4日12时10分,右侧胸部受伤。
本来受伤后公司应该去社保局申请工伤的,但是公司不知出于什么居心,居然淡定地按兵不动,并没有去申请工伤认定,医疗费方面,因为公司有钱,公司并不想去社保报销医疗费(受伤超过一个月公司不去申报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社保不报销),也许公司的想法是不想让骆某获得工伤赔偿。
骆某在网上找到笔者,询问对策,我派出助手与他的亲人一起到工地的项目部交涉,公司终于肯出面作为申请人为骆某申请工伤认定了。2016年11月21日被认定为工伤,12月2日鉴定为十级。
然后社保部门按4435元一个月赔偿了骆某35480元。但是公司负责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就业补助金却没有了下文!骆某说,不给钱就仲裁!
12月29日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2月21日松山湖仲裁庭居然这样判:认为骆某的工资为3489元,应该以此工资为计算工伤赔偿的基数,共裁决公司要向骆某支付36944.6元。
在骆某接到裁决书的一瞬间,气得肺都炸了,不停的发问这什么世道?仲裁庭也让公司买通了?建筑工人一个月的工资才3489元?自己每天起得比鸡早,干活累得死去活来。建筑工人一般有200多元钱一天的。
抱怨解决不了问题,果断起诉。法院开庭时,公司居然不来出庭!也不来法院领法律文书。
2017年7月19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公司需要向骆某支付工伤赔偿款46040元。比仲裁裁决多了9096元,法院认定骆某的工资为4435元。骆某这次认为,法院这个判决可以接受!同时也感谢笔者的坚持。
律师观点分析:本案中,骆某作为一名建筑工人,工作比较辛苦,理应获得相对应的报酬,但是他却只做了几天就受伤了,没有发过工资,工资数额是无法确定的。
但是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数字,就是社保的赔偿基数已经确定为赔偿4435元一个月,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骆某的工资是不应低于这个数额的。
仲裁裁决的工资其实是东莞的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法院判决的工资是社保的建筑领域参保基数,也是东莞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 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本文图片请按标题参看律师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