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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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结书》出卖了单位,工人获赔34200元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1日 3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切结书》出卖了单位,工人获赔34200

  费某来自于湖北省,于2016年39日入职东莞市黄江一家白铁加工店,2017310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

由于加工店为工人购买了团体意外险,费某获得了一些赔偿。受伤的当天费某躺在病床上通过手机上网咨询工伤赔偿方面的问题,了解到了笔者是专业做工伤方面的律师,多次打电话询问对策,我在电话里详细地给予了指导,建议尽快与加工店签署书面的文书。

受伤后的第四天即2017年313日,费某按照我的意思,以一份《切结书》与加工店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切结书载明费某是加店的员工,最后由加工店赔偿费某赔偿14000元了解此次事故。费某自己拿到了一份《切结书》原件。

  事不宜迟,2017年68日向东莞市黄江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当然,我们的目的是鱼与熊掌同时兼得!

   开庭时,单位辩称: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只是春节在店里工作了20多天,店里的用工的形式就是有工作请人过来做几天,没有请长期工,帮工人购买团队意外险是为了让工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有保障。

2017年719日,黄江仲裁庭作出裁决,加工店需要向费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200元。下一步的目标是: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观点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追讨不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案件,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能赢得官司的胜诉!究竟如何确立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