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3日 3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来自云南省文山州的王某于2016年2月25日,入职东莞市一家科技公司做操作员,平均工资4500元,有参加社会保险。
2016年10月22日,在操作机器不幸发生工伤事故,11月17日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5月3日,在我的协助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在领取了社保基金的78224.3元赔付款后,王某与公司协商赔偿的事情,公司只愿意赔偿12万元,由于协商不成,加上王某想在短时间内拿到工伤赔偿款回家照顾病重的父亲,便在网上寻找律师。
王某在了解了笔者是专业做工伤方面的律师后,便委托了笔者代理他的案件。接受了王某的委托后,于2017年7月13日向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由于今年有几个工伤案件在该仲裁庭审理,与仲裁员的关系比较融洽,从法律的角度与仲裁员沟通赔偿问题,仲裁员被我方的诚意打动,答应尽力协助促成调解。
2017年7月28日开庭审理,由于之前与仲裁员沟通比较好,调解的气氛也很好,最后公司答应将赔偿金额上调到25万元,将于2017年8月8日支付。至此,五级工伤的案件在很短的时间内顺利调解结案,为当事人在时间上力争做到最短,在金钱上也实现了翻一番。
律师观点分析:一般来说,五级工伤,由于涉及的金额比较,在调解上难度是相当的大,但是,为了能让当事人实现快速拿钱的愿意,我方主动出击,让不可能变为可能。《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三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文详细图片请按标题参看律师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