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5日 3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股东是广东政府
来自湖北应城市的余某是一名建筑工人,2016年7月进入万科花园做抺灰工,9月19日在工作中摔伤。10月9日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协议书》,约定由公司支付5000元工伤赔偿后,再也不能追究公司的一切责任。签了协议后第二天便出院。几个月后,我问余某,你的工伤是可以评上十级的,应该是可以拿到6万元钱赔偿的!余某问我,如果打官司,能够打得赢吗?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广东省人民政府。是政府投资27.5亿成立的一家公司,我一个弱小的劳动者怎么可以跟广东省人民政府抗衡?我对余某说,政府再大也是人民的政府,人民的政府更应该守法啊!而你是一名光荣的劳动者,更何况你还是受伤的劳动者,是应该会伤有所偿的!余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情相信了法律。2017年5月15日开庭审理,2017年5月22日裁决书下来:裁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需要向余某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77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539.5元。合计25279.5元。加上社保基金支付的35480元。余某的十级工伤赔偿达到了6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伤有所偿,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每一位因工受伤的工人,理应得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待遇赔偿!本案中,余某最担心的就是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协议书》,里面约定签订协议后,公司不再对余某负任何的责任!而公司为此才支付给余某5000元,与余某应得到工伤赔偿数额相差巨大,且该份协议书是在余某没有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评定之前签订的,余某并不清楚其构成的伤残等级,也不清楚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因为,可以主张在没有进行伤残评定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是可以撤销的。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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