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9日 3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硝酸烧伤,裁决支持赔偿金249420.5元
杜师傅来自四川,于2013年9月29日入职东莞一家金属制品公司任持具工,每月平均工资有4759元,发工资挺准时的,虽然工作时间长了一些,但是工资数额方面和发放时间都是挺有规律的,从来没有拖欠工资的现象发生!2016年8月23日12时,他在用手推车拉硝酸的过程中,因硝酸桶从车上滑落倒地,导致全身多处被烧伤,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伤情基本稳定。想进一步去康复,由于没有买社保,公司也不想再支出高昂的康复费用,只能放弃。在与公司的沟通中,公司没有想赔偿的意思,后来他在网上了解了基本的工伤保险知识后,觉得只有走法律程序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律师处理。2017年1月20日被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月20日评为七级伤残,马上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3月24日在开庭的当天,公司提出认为评为七级太高,要求复评,仲裁被迫中止,在这期间,公司隔三差五便打电话或者发信息要求调解结案,数额就像芝麻开花节节高,但是无论公司如何开价,总是与心中预料的那个数额有一段的差距,也许是公司怕裁决结果出来,数目有些大!4月18日复评结果出来还是七级。2017年5月18日裁决结果出来,裁决公司需要支付各项赔偿金:249420.5元。本文图片可以参看律师相册《被硝酸烧伤,裁决支持赔偿金249420.5元
》律师观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