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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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劳人仲院沙田庭案字[2016]21号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03日 55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来自河南的41岁的李先生,2008年3月在沙田一家模具加工店打工,2014年10月28日,在工伤中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后送入海军医院治疗。2014年11月12日经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11月17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东莞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向其发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近四万元。2015年12月2日与加工店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老板却拒绝按照法律支付赔偿金。

果断申请劳动仲裁

在朋友的推荐下,李先生委托了本律师帮他追讨赔偿金。刚接下这个案子,心里还是有一些担忧,因为用人单位是一家类型为个体户的加工店而已,关系到如果官司胜诉了,会不会有能力支付将近20万的赔偿金。在反复与李先生沟通中和通过实地了解,老板还是有一些财产的,便建议李先生抓紧时间申请劳动仲裁。李先生采纳了我的建议,在2015年12月19日便向沙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2015年12月17日仲裁庭受理了该申请,并于2016年1月8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各不相让,只能够等裁决出果。2016年1月17日仲裁庭终于作出了仲裁裁决。

2016年4月26日在法院以170000元调解成功。


仲裁支持209666.27元

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2、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6120元;

3、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2610.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3852.5元及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112875元。

4、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2840元;

5、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已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37.93元和2015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30.34元。

以上款项合计209666.27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来自河南的41岁的李先生,2008年3月在沙田一家模具加工店打工,2014年10月28日,在工伤中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后送入海军医院治疗。2014年11月12日经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11月17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东莞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向其发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近四万元。2015年12月2日与加工店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老板却拒绝按照法律支付赔偿金。

果断申请劳动仲裁

在朋友的推荐下,李先生委托了本律师帮他追讨赔偿金。刚接下这个案子,心里还是有一些担忧,因为用人单位是一家类型为个体户的加工店而已,关系到如果官司胜诉了,会不会有能力支付将近20万的赔偿金。在反复与李先生沟通中和通过实地了解,老板还是有一些财产的,便建议李先生抓紧时间申请劳动仲裁。李先生采纳了我的建议,在2015年12月19日便向沙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2015年12月17日仲裁庭受理了该申请,并于2016年1月8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各不相让,只能够等裁决出果。2016年1月17日仲裁庭终于作出了仲裁裁决。

2016年4月26日在法院以170000元调解成功。


仲裁支持209666.27元

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2、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6120元;

3、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2610.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3852.5元及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112875元。

4、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2840元;

5、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已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37.93元和2015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30.34元。

以上款项合计209666.27元。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里面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很明确了,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总是想少给赔偿。本文的主人公在受伤期间的一年,自己也对工伤方面的法律法规尽量地进行了了解,他觉得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更好的好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我的努力终于了工伤员工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脸。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