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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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6】413号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26日 52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来自湖南的劳动者丁先生,2015年3月1日入职一家快递公司做装卸工,3月17日在在工作中左脚受伤。但是公司不愿意赔偿,他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却苦于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据,社保不受理他的申请。他自己不知道跑了少多少个体部门,吃了多少的苦, 却是一点儿效果也没有。后来他在朋友的介绍了,委托了本律师帮他追讨赔偿。


大胆签协议拿钱

接受了丁先生的委托后,仔细分析了他的案件,发现最大的障碍就是没有劳动关系证据。而且快递公司注册地是在南城区,而实际的工作地却是虎门。我建议先跟公司私了,拿10000元钱,叫公司给一份协议书。工人开头都不敢相信我会这样对他说,他说他相信法律,也相信我的办案能力,才来找我的,现在竟然叫他私了,他觉得不可思议。在我的耐心劝说下,他终于打消了顾虑,同意了我的方案。2015年10月12日公司方终于和达成了协议书,由公司支付10000元给劳动者,劳动者不能再追究公司的责任。拿到了协议后,我便和他跑虎门和南城两地的社保局,因为两个社保局在管辖问题上发生了争议,都不想处理,在我的努力下,终于让南城社保局接受了我们的的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1月12日被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2月3日被鉴定为九级工伤。2016年4月20日劳动仲裁裁决公司要向劳动者支付69965元。


仲裁裁决金额69965元。

1、一次性质伤残补助金:30960 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8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52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12983元。

5、住院期间伙食费:1050元。

6、劳动能力鉴定费:572元。

以上合计:69965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来自湖南的劳动者丁先生,2015年3月1日入职一家快递公司做装卸工,3月17日在在工作中左脚受伤。但是公司不愿意赔偿,他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却苦于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据,社保不受理他的申请。他自己不知道跑了少多少个体部门,吃了多少的苦, 却是一点儿效果也没有。后来他在朋友的介绍了,委托了本律师帮他追讨赔偿。


大胆签协议拿钱

接受了丁先生的委托后,仔细分析了他的案件,发现最大的障碍就是没有劳动关系证据。而且快递公司注册地是在南城区,而实际的工作地却是虎门。我建议先跟公司私了,拿10000元钱,叫公司给一份协议书。工人开头都不敢相信我会这样对他说,他说他相信法律,也相信我的办案能力,才来找我的,现在竟然叫他私了,他觉得不可思议。在我的耐心劝说下,他终于打消了顾虑,同意了我的方案。2015年10月12日公司方终于和达成了协议书,由公司支付10000元给劳动者,劳动者不能再追究公司的责任。拿到了协议后,我便和他跑虎门和南城两地的社保局,因为两个社保局在管辖问题上发生了争议,都不想处理,在我的努力下,终于让南城社保局接受了我们的的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1月12日被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2月3日被鉴定为九级工伤。2016年4月20日劳动仲裁裁决公司要向劳动者支付69965元。


仲裁裁决金额69965元。

1、一次性质伤残补助金:30960 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8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52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12983元。

5、住院期间伙食费:1050元。

6、劳动能力鉴定费:572元。

以上合计:69965元。


律师观点分析

发生劳动关系,应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应当双方各执一份,对以后发生劳资纠纷是很有力的帮助。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为了不得罪公司,也不向公司提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因为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主张权利时处理处受阻。这就要求劳动者在平时的时候注意收集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明。方便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