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21日 49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59岁的郭某彬来自四川,于2015年8月19日,在工作中身体被多处烫伤,后送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10月出院,11月被工厂按自离处理,没有给他后面两个月的工资!通过朋友的介绍,找到了我帮他代理案件。
用心为当事人服务
第一眼看见当事人,感觉好衰老,他的心情好失落,不停的反复对我说着自己遭遇的不公,同时感觉到当事人很担心官司能不能胜诉。在和当事人的谈话中了解到当事人是2013年6月14日入职的,职务为压铸部熔料员,平均每月的工资为3625元。有劳动合同,但是没有缴纳社保。于2015年8月19日,在工作中身体被多处烫伤,后送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
10月出院,11月被工厂按自离处理,没有给他后面两个月的工资;2015年12月28日,29日两天被工厂打了旷工两天,之后便被工厂以自动离职不让其进入工厂,工伤方面不给赔付一分钱。找到我代理后,我仔细分析了一下他的案情,协助他从细节方面入手,取到了关键的劳动关系证据,便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1月21日,领到了社保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等到伤情稳定后,再带当事人去广东康怡司法鉴中心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016年3月4日被鉴定为七级。然后我对当事人计算了一下他应该得到赔偿,对他说,大约在18万,当事的脸上终于第一次露出了笑脸。然后叫当事人回去跟工厂协商下,工厂能赔多少,工厂方面回复只能给3万,语气不容商量。2016年3月21日,申请了劳动仲裁,4月8日开庭,20日出了裁决书,裁决工厂赔偿:17万8千多元!
判赔178511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125元;
2、一次性工伤补助金:21750元;
3、一人伤残就业补助金:90625元;
4、2015年8月19日至2015年11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5920元。
5、经济补偿金:10875元;
6、鉴定费:436元;
7、住院伙食补助费:1780元。
以上总计:178511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59岁的郭某彬来自四川,于2015年8月19日,在工作中身体被多处烫伤,后送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10月出院,11月被工厂按自离处理,没有给他后面两个月的工资!通过朋友的介绍,找到了我帮他代理案件。
用心为当事人服务
第一眼看见当事人,感觉好衰老,他的心情好失落,不停的反复对我说着自己遭遇的不公,同时感觉到当事人很担心官司能不能胜诉。在和当事人的谈话中了解到当事人是2013年6月14日入职的,职务为压铸部熔料员,平均每月的工资为3625元。有劳动合同,但是没有缴纳社保。于2015年8月19日,在工作中身体被多处烫伤,后送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
10月出院,11月被工厂按自离处理,没有给他后面两个月的工资;2015年12月28日,29日两天被工厂打了旷工两天,之后便被工厂以自动离职不让其进入工厂,工伤方面不给赔付一分钱。找到我代理后,我仔细分析了一下他的案情,协助他从细节方面入手,取到了关键的劳动关系证据,便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1月21日,领到了社保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等到伤情稳定后,再带当事人去广东康怡司法鉴中心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016年3月4日被鉴定为七级。然后我对当事人计算了一下他应该得到赔偿,对他说,大约在18万,当事的脸上终于第一次露出了笑脸。然后叫当事人回去跟工厂协商下,工厂能赔多少,工厂方面回复只能给3万,语气不容商量。2016年3月21日,申请了劳动仲裁,4月8日开庭,20日出了裁决书,裁决工厂赔偿:17万8千多元!
判赔178511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125元;
2、一次性工伤补助金:21750元;
3、一人伤残就业补助金:90625元;
4、2015年8月19日至2015年11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5920元。
5、经济补偿金:10875元;
6、鉴定费:436元;
7、住院伙食补助费:1780元。
以上总计:178511元。
律师观点分析
伤有所偿,是我国工伤保险坚持的一项原则。劳动者在工作受到了事故伤害,理应获得赔偿,但是用人单位却大多不愿意按法律赔偿!本文的更多事实资料尽在相册,愿所有的在工作受到了事故伤害的劳动者都能获得合法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