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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毅宏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7日|分类:综合咨询 |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三部刑诉(2019)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XX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XX及其辩护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毕XX向被害人杨XX虚构可以帮助其从香港代购一部苹果牌iphoneX黑色64G手机,杨XX遂在本市徐汇区的住处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向被告人毕XX付款共计人民币7,050元。嗣后,被告人毕XX将上述骗得的赃款用于个人花用,并切断与杨XX的联系。2018年7月3日,被告人毕XX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毕XX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获得对方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毕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毕XX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毕XX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毕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毕X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毕XX系初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杨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及通话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及办案说明,刑事谅解书,被告人毕XX的供述笔录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毕XX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本院予以从宽处理。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均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毕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毕XX: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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