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萌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1日 2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甲公司作为分包人,承接了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北湖土建三标深隧泵房土建结构工程,被告甲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后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乙公司,被告乙公司将承接工程的木工项目交给原告李X承包,双方约定按照每平方 60-70 元的价格进行核算。之后,原告李X带领其木工队伍进场施工,原告李X在工地检查木工工作时,发现有木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便自行操作其自带的电锯进行整改,因操作不慎,电锯碰到其木工班组堆放的障碍物反弹将其手腕割伤,后原告被送武汉XX(集团)公司第二职工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8天。2021年6月7日,经原告李X自行委托,武汉福 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武福爱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如下:“被鉴定人李X左前臂损伤,左正中神经损害,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肆仟元;自受伤之日起, 误工休息时间为240 日,护理时间90 日,营养时间 90 日”。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乙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不服,提出复核鉴定申请,经过摇号选定,2021年10月22日,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武平安(2021)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如下:“被鉴定人李X的损伤不构成残疾;建议给予后期治疗费伍仟元或按实际发生的确定;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时间240日,护理时间 20 日,营养时间60 日”。
二、争议焦点
1、关于责任主体和责任 分担问题;2、原告经济损失的核定问题。
三、代理意见
双方系承揽关系,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被告乙公司在2020 年 5 月将部分工程交给原告承揽定做,按照67 元、70 元每平方米的单价给原告,由原告按照被告武汉XX公司要求自行组织工人施工,独立完成模板工作,向被告乙公司交付工作成果。被告乙公司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双方属于承揽合同关系。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已向原告足额支付案涉工程款,并未造成原告实际损失,误工费不应支持。原告也一直在现场进行管理。原告关于营养费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无加强营养的医嘱。
原告受伤是因为其自己和工人抢夺工具所致,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百分八十以上的责任。
三、判决结果
被告乙公司应对原告李X的损失承担 40%赔偿责任,即 30,058.08 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李X自行承担,被告乙公司已垫付的费用 19,967.04 元及司法鉴定费3,500元,应予以扣减,即被告乙公司应赔偿原告李XX各项经济损失6,591.04元。
四、律师评析
本案在代理时,原告的伤残鉴定为十级,诉请为15万余元。在本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新的鉴定结果并不构成伤残,从而导致原告不得不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请金额。本案原告李X并非普通工人,其是木工班组包工头,理应知晓操作电锯进行施工时的高度风险,应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原告在工作时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义务,对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过错。最终经法院分责扣减,仅判决公司支付6千余元,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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