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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美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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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X、XX公司、陈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蒋美芬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8日 5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XX,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XX(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浙江XX律师。

被告: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XX,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XX与被告XX(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8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XX及其诉讼代理人斯XX、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XX、诉讼代理人蒋XX、谢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提起反诉。因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1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钱XX及其诉讼代理人斯XX、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及其诉讼代理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钱XX向本院申请追加陈XX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已通知陈XX到庭参加诉讼。钱XX向本院申请对XX公司及陈XX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XX公司及陈XX所有的价值576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213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钱XX及其诉讼代理人斯XX、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谢XX、蒋XX、被告陈XX的诉讼代理人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之间木饰面家具的定作合同;二、被告XX公司返还己付款项人民币288万元,并赔偿原告因被告逾期交付按己付款项一倍的违约金(暂计288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32日签订了意大利原装进口木饰面家具定作并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XX公司作业完成全屋护墙木饰面,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木质顶角线、门框线、全部木质门、各类柜子、全部墙面墙布、女儿房床背景、主卧床背景的大厅电视背景的软包等,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88万元,完工日为2019930日前,合同项目采用按定作人指示由承揽方负责包料包安装的方式确定,其他对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钱XX依约己支付给被告人民币288万元,但被告却未按合同履行相应义务,至今被告零安装约定产品。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依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属根本违约,原告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上述问题出现后,己经多次协商而未果。

庭审中,原告申请追加陈XX为本案共同被告,诉讼请求为陈XX对被告XX公司应返还给原告的款项288万元及应赔偿的违约金28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XX公司辩称,一、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要求。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请求驳回原告诉请。二、从双方签订合同至今,除了XXX的影响之外,原告一直违背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第三条第11款规定,该11款规定限制了原告对于尺寸进行具体要求的权利,但是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一直对于相关的尺寸进行调整,且提出的条件与实际的设计安装相差较大,无法做到科学设计和合理施工。双方确定的生产厂家是意大利Turati&C.SRL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对设计规范和生产标准较高,以致至今均无法进行安装施工,无法进行图纸最终完成。2019729日,被告携带中国设计师和XX公司提供的图纸和原告进行图纸设计最终确认,但遭到了原告的拒绝,拒绝理由是跟随被告来得是国内设计师。2019729日、730日在诸暨市××天沟通后,原告在731日对图纸中相关数据进行指令,并要求必须按照原告要求做,理由是合乎风水。我方认为导致现在合同没有履行的原因不在于被告没有诚信,在于原告对于家庭装修要求比较完美,对具体数据违背合同约定,对数据一定坚持自己的想法和风水先生指示。原告于2014年开始装修涉案房屋,除了本案诉争的木面装饰外,我们还提供了书具、电器、厨房柜子等家具,我们会尽量满足原告的要求,但是不能违背合同约定尺寸问题,整个合同履行被告无过错。三、我们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要求支付288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法庭依法调整。四、如果法庭审理后认为案件确实需要解除双方合同,我方将提起反诉,反诉诉状和材料在庭前提交法庭,被告没有提起反诉是希望大家能和平解决问题。

被告陈XX辩称,陈XX不需要对被告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第3大块22项约定的内容,仅对具备的经营资格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对合同中履约的所有乙方权利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合同系委托定做合同,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是,甲方委托乙方对图纸进行深化,深化的基础上再定作,乙方承诺的是乙方具备经营资格。陈XX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乙方不具备经营资格时承担连带责任。

反诉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反诉被告钱XX支付反诉原告经济损失赔偿金、违约金等计288万元。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XX公司与反诉被告钱XX定作合同纠纷案件,钱XX于202065日具状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对于该诉讼请求,反诉原告认为合同之所以没有履行的原因在于反诉被告没有确定具体的图纸细节,反诉原告根本无法完成约定的工作。

2018年下半年,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曾就本案诉争定作业务进行多次协商,并最终选定XX公司作为家居生产厂家。

2019321日,双方签订《意大利原装进口木饰面家具定作并安装合同》,合同约定钱XX联系微信号为:×××22,×××il:×××@qq.com,联系电话:156××××7338。XX公司作为家具生产厂家,定作物为全屋护墙木饰面(含全部木制顶角线、门框线)、全部木质门、各类柜子、全部墙面墙布、图纸上表述的女儿房床背景、主卧床背景和大厅电视背景的软包等产品及上述产品的安装、维保服务。施工地点位于诸暨市XXXXXX公寓南区××幢××单元××室。反诉原告应于2019930日之前把合格产品交付安装场地,并完整的安装到图纸对应位置。合同价款为288万元。违约条款第1条约定:若反诉被告违反本合同约定和第二条中任何一项承诺则构成违约,并愿意向反诉原告支付合同总价一倍的赔偿,且反诉被告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2019321日,反诉被告支付价款288万元。

2019428日,反诉原告带领XX公司设计师对房屋进行了现场测量,但反诉被告对于测量的方法不满意。双方又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按照反诉被告的方法进行测量。

201953日,反诉被告以微信的方式对衣柜把手、层板托、锁芯、客厅墙布以及过道墙布进行了确认。

2019516日,反诉原告通过视频会议与XX公司就反诉被告一直纠结的门洞尺寸问题进行沟通。

2019525日,反诉被告提出建议:门洞尺寸为780mm,把两侧的护墙板变薄,不需要新选五金合页是否可以生产出满足要求的门,要求反诉原告与XX公司讨论其建议的可行性。

201964日,反诉原告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反诉被告发送女儿房卧室的图纸,要求确认设计方案的可行性,但未收到反诉被告的回复。

201965日,反诉原告得到XX公司的确认,不能减少墙面和木饰面线条填充物。

因为经过XX公司试验后认为反诉被告的要求不具有可行性,并微信告知反诉被告。

201968日,反诉被告认为可以按中国门结构方案或在中国的方案中提升五金件,但是门洞尺寸必须要满足780mm,而XX公司认为按照中国的门结构来做需要内部讨论。期间多次沟通反诉被告与XX公司,XX公司认为三个办法均不可行,无法满足780mm门洞的要求。反诉原告将上述意见又反馈给反诉被告。反诉被告答复必须坚持780mm的门洞。后经沟通,XX公司答应修改为780㎜,但必须调整开门角度。

2019626日,反诉原告告知反诉被告门洞尺寸780mm可以实现,但是开门角度比90度多一点,并征求反诉被告的意见。而反诉被告又对门框线宽度是多少、内外是否一样宽提出问题。2019627日,反诉原告将尺寸以图纸的形式告知反诉被告。

为尽快组织生产,反诉原告又要求反诉被告尽快确认图纸,反诉被告于2019629日提出确认图纸必须由反诉原告派设计师到现场交底并现场解决反诉被告的要求和疑问。之后反诉原告继续和XX公司沟通相关图纸,并明确告知反诉被告先核对三个空间,如果有问题,让他们更改,如果没有问题,就继续剩余的几个空间。为了配合反诉被告的装修,反诉原告应反诉被告的要求提供了设计师做的方案里的门框等相关图纸。201978日,反诉原告终于和反诉被告就门洞尺寸为780mm,开门角度为90-100度达成一致意见。

2019720日,反诉被告又要求木饰面方案中房门的见光尺寸,门框脚座厚度、高度、宽度予以明确,反诉原告又积极与意大利工厂进行联系。2019722日,反诉被告又通过微信方式告知门框脚座高度必须更改为170mm,反诉原告只得再与XX公司协商。2019724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又对房门见光尺寸、门框脚座的厚度、高度、宽度进行沟通。

为解决图纸细节问题,反诉原告于2019729日抵达诸暨市,但反诉被告认为随行的设计师不是国外设计师为由拒绝就尺寸问题进行对接。

2019731日,反诉原告又将相关尺寸告知反诉被告:所有房间房门尺寸为780mm,卫生间的门尺寸为750mm,马桶间的门尺寸为710mm,所有房门门套底座高度为170mm,马桶间的门配套底座为180mm。卫生间里面的所有木支座的高度都是180mm,宽度80mm,厚度30mm(如果线条厚度是25mm),同时告知反诉被告女儿房移门门框的门套应该压在金属框上,而不是紧贴着水泥,这样造成门套侧板的深度应该增加5mm。同日,反诉被告又要求将马桶间底座由150mm改为180mm

无奈之下,反诉原告又在201910月底带领团队去意大利与XX公司就家具细节问题再次进行现场讨论,并且微信告知反诉被告于2019115日北京时间下午430-530召开视频会议,但反诉被告没有参加。

对于本次纠纷,反诉原告认为后续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下去,责任完全在于反诉被告,反诉被告一直纠结于尺寸大小和不断更改数据要求,造成XX公司无法完成图纸设计和组织生产。反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但应依据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对承揽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意大利原装进口木饰面家具定作并安装合同》第四条第1款之规定,若反诉被告违反本合同约定和第二条中任何一项承诺则构成违约并愿意向反诉原告支付合同总价一倍的赔偿,且反诉被告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现在反诉被告起诉解除合同,严重违背了双方合同之约定,且势必给反诉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反诉原告有权依据合同之约定要求反诉被告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现要求赔偿金、违约金的金额为288万元。

庭审中,反诉原告称,其实际损失共计120159元,由定金、翻译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组成。

反诉被告钱XX辩称,反诉原告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反诉原告至今没有提供按合同约定由第三方厂家设计师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图纸,也没有履行定作物,是反诉原告的重大过错。反诉原告与第三方厂家之间的沟通、延迟履行是他们两家的权利,与反诉被告无关。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签订合同后,反诉被告已经履行288万元的付款义务。且对定作物数量、规格、用材、安装作出规定,没有更改数据,导致无法履行。因反诉原告行为导致合同无期限履行,反诉被告不能达到合同目的。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钱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定作安装合同、汇款凭证、照片、微信记录、录音资料、图纸,XX公司提交陈XX、钱XX及翻译周XX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安装合同、平面图、电子邮件、深化图纸、照片。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均发表了质证意见,本院已记录于庭审笔录中,本文中不予载述。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321日,钱XX与XX公司签订“意大利原装进口木饰面家具定作并安装合同”,约定钱XX为其坐落于浙江省诸暨市××街道××路××号××公寓××幢××单元××室房屋向XX公司定作意大利进口木饰面家具并由XX公司安装和维保,钱XX的定作物为全屋护墙木饰面(含全部木质顶角线、门框线)、全部木质门、各类柜子、全部墙面墙布、图纸上表述的女儿房床背景、主卧床背景和大厅电视背景的软包等产品及上述产品的安装、维保服务,产品生产商Turati&C.SRL(XX公司),产品品牌TURATI(中文音译图拉帝),合同价款288万元,XX公司承担的费用包括生产制造、门到门运输、包装、报关费及在钱XX安装地安装到对应的图纸位置交钱XX验收认可为止所有发生的费用。钱XX承诺:1.在签订合同3天内支付XX公司合同全款;2.钱XX须全力配合XX公司测量、安装、调试的相关的工作,并为XX公司提供一切便利。如果钱XX方的基础条件尺寸误差太大,不满足安装精准条件,则由XX公司整改,但须先征得钱XX同意,钱XX会全力配合等。XX公司承诺:1.保证在2019930日之前把合同全部产品交付至钱XX安装地,并完整地安装到图纸对应位置,经钱XX验收合格为止;2.保证合同范围内全部产品由意大利Turati&C.SRL本部加工制造,并提供原产地证明;3.保证合同全部产品达到欧洲最高环保标准;4.保证产品现场安装全部由生产厂家专业技工施工,使用安装工具全部由生产厂家本部提供;XXX公司组织生产前,XX公司及XX公司指定产品生产厂家设计师和法人代表在全部产品生产深化图上签名确认,并提交钱XX确认,待钱XX确认后,XX公司向钱XX提供合同产品深化图及图页上有签名的电子版;6.XX公司供货不完整或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完整交付给钱XX,从而耽误合同交付期,由XX公司承担全部责任;XXX公司同意钱XX在深化图纸上签名,但是不确认图纸中的具体尺寸,图纸上标注尺寸由XX公司负责。XX公司现场测量深化设计确认及按照深化图纸制造安装。钱XX确认图纸中的具体材质描述、功能布局;8.钱XX及XX公司一致确认以杭州蓝色钱江二期法式风格为设计样板,XX公司提供的产品风格以此样板为准,并保持一致,最终交付产品以双方签字的生产图纸为准;XXX公司承诺其具有本合同内容的经营资格。陈XX在本合同中承担全部连带责任等。若钱XX违反合同约定及合同第二条所载的钱XX承诺内容,则属于钱XX违约,钱XX愿向XX公司支付合同总价一倍的赔偿。钱XX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若XX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及合同第三条所载的XX公司承诺内容,则属于XX公司违约,XX公司愿向钱XX支付合同总价一倍的赔偿,XX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等。双方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同日,钱XX向XX公司支付合同款288万元。

同年4月,陈XX去意大利联系Turati&C.SRL(XX公司)。同年427日,该公司设计师2人抵达上海。次日,上述人员抵达诸暨对案涉房屋予以测量等。翻译人员为周XX。在诸暨期间,在相关人员均在场的情况下,设计师及相关人员对钱XX的坐落于浙江省诸暨市××街道××路××号××公寓××幢××单元××室房屋进行了测量等。

同年428日,陈XX向XX公司支付3500欧元,用途为计算机软件服务费。

同年52日起,钱XX、陈XX、周XX在“钱先生丨木饰面”微信群里就案涉定作安装合同相关事宜进行沟通。

同年516日,陈XX告知当日下午与意大利工场开视频会议。

同年521日,陈XX告知对钱XX要求的的案涉房屋门洞见光尺寸780㎜要求,XX公司为实现其要求,已购买特殊五金,予以试用。

同年525日,反诉被告提出建议,门洞尺寸为780mm,把两侧的护墙板变薄,不需要新选五金合页是否可以生产出满足要求的门,要求反诉原告与XX公司讨论其建议的可行性。

同年64日,陈XX将女儿房图纸发至该微信群及约定的邮箱,钱XX未予回复。

同年65日,陈XX告知钱XX,XX公司认为不能减少墙面及木饰面线条填充物。

同年68日,钱XX告知陈XX,可以按中国门结构方案或在中国的方案中提升五金件,但是门洞尺寸必须要满足780mm。陈XX告知意大利公司关于该要求可行性还在讨论中。

同年612日,陈XX告知钱XX,XX公司告知无法实现房屋门洞780㎜要求。

同年613日,陈XX告知钱XX,XX公司告知三个方案均不可行,不同意按中国门结构生产。

同年626日,陈XX告知钱XX,房屋门洞780㎜要求可以实现,但开门角度大于90°。

同年627日,陈XX告知钱XX,木饰面及配套相关方案要抓紧现场核实确认。

同年629日,钱XX提出要陈XX派设计师到现场交底并现场解决其要求及疑问。

同年76日,陈XX告知钱XX,XX公司设计师不同意到现场,要求钱XX对已完成的三个空间图纸,然后再进行剩余图纸的制作。

同年77日,应钱XX要求,陈XX向钱XX发送门框等相关图纸。

同年78日,钱XX告知陈XX,其可以接受开门角度大于90°。

同年715日,陈XX告知钱XX,平面、立面设计图已出。

同年720日,钱XX明确其对木饰面方案中房门的见光尺寸、门框脚座厚度、高度、宽度要求。同年722日,钱XX告知陈XX,门框脚座高度必须更改为170mm

同年729日,陈XX再次到诸暨与钱XX沟通。

同年731日,陈XX告知钱XX,所有房间房门尺寸为780mm,卫生间的门尺寸为750mm,马桶间的门尺寸为710mm,所有房门门套底座高度为170mm,马桶间的门配套底座为150mm。同时告知钱XX女儿房移门门框的门套应该压在金属框上,而不是紧贴着水泥,这样造成门套侧板的深度应该增加5mm。同日,钱XX告知陈XX,不同意图纸中马桶间门套底座150㎜,应改为180㎜。

同年816日,双方另有交易。此后,钱XX在群但未再在该微信群里交流。

此后,陈XX通过电话就图纸事宜与钱XX交涉,钱XX明确不愿意做下去,要求退还定作款。

此后,陈XX于同年1010日在“钱先生丨木饰面”微信群里告知钱XX,还有两周所有图纸完毕。同年115日,陈XX要求当日下午与钱XX视频通话。次日,陈XX告知将于1115日完成图纸。钱XX均未予回应。

另认定,陈XX支付20194月去意大利XX公司的机票费用6353元、酒店费用629元,支付XX公司工程师机票费用9232元,支付周XX翻译费用23536元,支付在诸暨期间住宿费用524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定作、安装、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除了否定原告钱XX合同解除权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外,其余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原告钱XX要求解除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定制、安装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定作、安装合同尚停留在设计阶段,未进入制作、安装阶段的履行情况,被告XX公司应返还原告钱XX定制合同预付款288万元。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该合同中约定陈XX在本合同中承担全部连带责任,虽陈XX对其提供保证的范围提出异议,认为其仅对被告XX公司具备的经营资格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对合同中履约的所有乙方(XX公司)权利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从该合同所载内容“乙方(指XX公司)承诺乙方具备本合同内容的经营资格。陈XX在本合同中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来看,前一句是指被告XX公司承诺被告XX公司具备该合同内容的经营资格,并以句号结束。因此被告陈XX主张合同所载另起一句“陈XX在本合同中承担全部连带责任”仅是对被告XX公司具备的经营资格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被告陈XX应对上述XX公司返还原告钱XX合同定制预付款28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钱XX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原、被告签订的定制、安装合同,虽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期限、违约金条款及违约金数额,但是结合合同内容及本案履行情况,案涉房屋的测量、设计、制作、安装均涉第三方XX公司,且必须以第三方XX公司完成上述相关测量、设计、制作、安装工作才能履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但原、被告双方均未与该第三方签订相应合同予以约束该第三方,而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对因原、被告与第三方XX公司之间的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时履行、不能履行等情况未作作约定,也没有约定因原、被告与第三方XX公司的原因对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履行期限予以相应扣除或顺延。原、被告之间又未签订补充协议等对上述未尽事宜作出约定。本院认为,被告XX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即联系XX公司设计师到案涉房屋现场测量、设计,之后与原告及XX公司之间多次、不间断交流、沟通,均在积极履行合同,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非被告XX公司原因造成,因此对原告钱XX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违约金28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同理,因钱XX对房屋的设计构想与XX公司的设计理念、设计规范、生产标准等的差异,造成设计方案未能确定,致合同不能进一步履行,不能认定为系钱XX的违约情形,因此,对反诉原告XX公司要求反诉被告钱XX支付违约金288万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钱XX解除合同的行为对XX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钱XX应当予以赔偿。XX公司的损失确定为:1.陈XX本人机票费用6353元;2.陈XX本人酒店费用629元;3.XX公司工程师机票费用9232元;4.周XX翻译费用23536元;5.在诸暨测量期间的住宿费用5243元;6.从上海至诸暨来回交通费用,酌情确定为600元;7.在诸暨测量期间的餐饮费,酌情确定为2400元;8.计算机软件服务费3500欧元,按人民币26600元计。以上合计74593元。对反诉原告XX公司反诉请求中以上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XX公司反诉请求中的之后的交通费及20191027日的机票费用,因之前钱XX已明确要求解除定作合同,且已口头通知被告,该费用系XX公司扩大的损失,应由XX公司自行承担。对反诉原告XX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反诉原告XX公司主张的其余已支付费用,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对反诉原告XX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钱XX与被告XX(上海XX公司于2019321日签订的“意大利原装进口木饰面家具定作并安装合同”;

二、被告XX(上海XX公司退还原告钱XX定作合同预付款288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陈XX对被告XX(上海XX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钱XX其余的诉讼请求;

五、反诉被告钱XX支付反诉原告XX(上海XX公司损失费7459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反诉原告XX(上海XX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2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120元,由原告钱XX负担28560元,由被告XX(上海XX公司负担285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840元,由反诉原告XX(上海XX公司负担29068元,由反诉被告钱XX负担7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美芬,女,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经济案件,擅长处理债权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8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