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美芬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2日 20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赠予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人经一审胜诉,二审败诉,委托本律师代理申请再审,本律师经调取一审二审案卷,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书写了详细的再审申请书,并与赠与书,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律师函,关于申请人受赠房产的律师函的复函,声明书,代书费,重申原赠与行为不变,情况说明,申请人母亲证词,关于爷爷、奶奶给我房子的有关情况说明,调查笔录,林**在李**医院住院的病历等共一百多页的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律师第一时间去杭州与高院承办法官进行深入沟通,最终本案申请再审成功,被省高院裁定提审。摘录部分再审申请书如下:
一、基本事实及原审经过
赠与人郑**和林**系申请人郑**祖父母。五被申请人中除郑某A为赠与人郑**与前妻所生外其余四被申请人均为赠与人郑**与林**所生子女,其中郑*为申请人生父。2009年两赠与人多次主动打电话给受赠人母亲,态度非常坚决地要求把自己位于**路**号**室的房产过户给受赠人,2010年*月*日受赠人和母亲应两赠与人的要求来到**,因双方均不知道《赠与书》怎么书写,受赠人于是按照两赠与人意愿委托**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书写,之后两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字捺手印,受赠与人签字捺手印确认接受赠与,双方约定两赠与人自愿将坐落在**县**街道**路**号**室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赠与给申请人所有,该赠与系两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可撤销。夫妻二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赠与受赠人不附加条件,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并签字,赠与合同有效且已生效。
因申请人办理过户多次受到叔叔姑姑的阻挠,申请人怕老人伤心所以一直未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推进过户,两位老人均过世后,申请人要求将受赠房产依法过户到自己名下,但被申请人郑某B不配合申请人进行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申请人于是于2019年3月6日向浙江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赠与书》有效,并依法判令位于**县**街道**路**号**室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归申请人所有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后浙江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经开庭审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浙0226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郑某A、郑某B、郑某C不服(2019)浙0226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5月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2民终688号民事判决,认为赠与涉案房屋及放弃撤销权是否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足证据证明,申请人要求确认《赠与书》有效,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依据不足因而不予支持,判决撤销浙江省**县人民法院(2019)浙0226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再审申请理由
(一)二审法院依据被申请人郑某C提供的入院时间为2011年2月26日的病历记录认为林**有精神疾病,不能证明精神完全正常,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1、宁波市医疗中心***医院住院号码为*********的林**入院记录第1页记载,主诉为“记忆力减退3年,精神症状1年,咳嗽、咳痰2周”,病史陈述者为“亲属”。可知,入院诊断中的“老年性痴呆”为医生根据亲属(即郑某C)描述作出而并非根据医疗检查检验作出。该入院记录第2页一般情况:意识清楚……语言清楚,查体合作,回答是否切题:是。专科检查部份记载:神志清醒,言语清楚。第4页记载:植物神经机能:无紊乱。其他:无殊。NIHSS评分:0分。意识水平:清醒0分,意识水平提问:都正确0分,意识水平指令:都正确0分。第5页神经系统检查:神清语利。因此,林**并无老年痴呆症。而且,林**住院期间用药(灯盏花素针,美洛西林舒巴坦针,纳洛酮、乙酰谷酰胺针)均非针对老年痴呆症的用药,林**在住院期间也无针对老年痴呆症的治疗,出院诊断中的“老年性痴呆”缺乏相关检查治疗依据,而且老年痴呆不具有可逆性,住院病历首页中出院情况“好转”更无从谈起,“精神症状1年”更是无稽之谈。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林**患有老年痴呆症,医生仅凭跟本案利益相关的郑某C的陈述就诊断为老年痴呆症,这样的诊断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不予采信该份证据,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林**自书的几份材料均逻辑思维正常清晰,言语明白无误,林**应有民事行为能力。二审庭审中郑某B、郑某D、郑*几个子女均认为林**精神一直正常,而且郑某C无故未在一审时提及该病历报告并主张林**精神问题。
(二)二审法院认为《赠与书》及放弃撤销权是否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足证据证明,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1、《赠与书》系两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
1.1、郑某B和郑某C此前均已从两赠与人处各得到一套房产,两位老人作为领高额退休金且医药费全额报销的高级干部并无经济压力,而长子郑*没有得到过父母什么财产,两赠予人考虑到只有一个孙子,即将成家,但没有房子居住,两赠与人于2009年多次主动打电话给申请人母亲,态度非常坚决地要把**路的这套房产赠与给唯一的孙子即受赠人。
1.2 2010年3月30日两赠与人明确将夫妻共有的位于**县**街道**路**号**室的房产赠予给申请人所有,并表明赠与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可撤销。由赠与人与受赠与人共同签字并捺印确认,合同成立并生效。
1.3赠与人几个子女均不否认《赠与书》的真实性。郑某C、郑某D、郑*均出具《声明书》对该赠与没有异议。
1.4申请人没有立即过户,一是因为两赠与人房产证和身份证均被拿走,过户多次受到阻碍,二是考虑到老人的身体状况,在老人在世时通过走法律程序的方式推进过户怕老人伤心影响其身体健康。
2、郑某B出示的父母所写的《委托书》、《撤销赠与书声明》、《遗嘱》均非法无效。
2.1《委托书》、《撤销赠与书声明》、《遗嘱》均是2010年4月6日同一天作出,且郑**与林**住在一起,三份材料用的却是不同格式的纸张,郑**不是直接在《撤销赠与书声明》中签字,而只是在《委托书》中签字,通过委托的方式来撤销《赠与书》,这样多此一举明显不合常理,而且《委托书》在整理父亲遗物时被郑某C找到,《撤销赠与书声明》和《遗嘱》则由郑某B保存,这样具有紧密联系的材料分开保管也不合常理。
2.2委托书中郑**的签字与《赠与书》中的签字完全不同,不能排除《委托书》系伪造的可能,且形成时间也存在疑问。申请人申请对《委托书》是否赠与人郑**本人手书及签名并对落款时间为2010年4月6日的《委托书》、《撤销赠与书声明》、《遗嘱》是否为同一时间、用同一种书写工具书写形成进行司法鉴定。
2.3林**于2010年8月6日作出的《重申原赠与行为不变》明确其在郑**病重期间迫于某些家庭压力,在无奈的情况下,写过一个取消赠与的书面东西及郑**并未签字(不能排除印章为他人后期加盖的可能),而且重申赠与孙子涉案房产是真实意思表示坚持原赠与行为不变。因此,撤销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原《赠与书》有效且生效。
2.4 2010年3月30日,郑**、林**考虑多年,经深思熟虑作出的赠与决定,仅隔几天即4月6日就发生180度转弯,完全不合常理,除非受到外力的强烈影响,后二审时申请方提供的林**《重申原赠与行为不变》的证据,完全印证了这一点。
3、申请人父母离异,申请人一直随母亲生活,申请人对《重申原赠与行为不变》不知情,2019年底申请人父亲找到该《重申原赠与行为不变》,转交给申请人,所以申请人才在二审作为证据提交,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新证据的相关规定,完全合法。
综上,《赠予书》系两赠予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争议房产应当归申请人所有,也是完成两赠与人的遗愿,告慰两赠与人在天之灵。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二审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及法律关系认定,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