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王丽(化名)与被告张伟(化名)及第三人李娜(化名)因追偿权纠纷诉至法院。原告王丽与被告张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7月21日离婚。2021年6月1日,被告张伟与邮储银行滕州市支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原告王丽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贷款用于支付原告王丽看中并有意购买的写字楼房款,该房产登记在原告王丽及其子名下。后原告王丽主张其实际为担保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伟支付其代偿的款项及违约金。被告张伟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王丽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王丽是否为共同借款人以及是否有权向被告张伟追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丽在借款合同中以被告张伟配偶的身份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名确认,尽管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原告王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名的法律后果应具有明确认知,因此原告王丽与被告张伟应为共同借款人。此外,原告王丽以其名下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进一步证实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法院还查明,借款实质用于支付登记在原告王丽及赵鑫龙名下的房屋购房款,并非被告张伟个人擅自使用。根据原告王丽与被告张伟的通话录音,原告王丽已明确认可本案借款本息均由其本人承担偿还责任,并实际履行了偿还借款本息的还款义务。
律师点评
甘宜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他不仅帮助被告张伟清晰地陈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还成功地为被告张伟争取到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甘律师的专业分析和策略运用,为被告张伟赢得了公正的判决,体现了其在追偿权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甘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效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隐藏当事人信息
在本案报道中,我们对当事人的姓名进行了化名处理,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同时,所有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部分均已作脱敏处理,确保案件报道的客观性和当事人信息的安全。
通过甘宜稳律师的专业代理,被告张伟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成为了一个成功的追偿权纠纷案例。
甘宜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