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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立有遗嘱,却无其他证据证明遗嘱效力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其遗产?

作者:华荣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1月14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96次举报

案件介绍

陈某3与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陈某5、陈某1两个子女,后陈某5与陆某结婚生育陈某2,陈某5于2019年去世,陈某3与潘某有一A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陈某3在去世前订立遗嘱,在社区与原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明确陈某3的A房屋50%的份额归原告陈某1所有。陈某3在2021年去世后,陈某1、潘某与陈某2就陈某3去世后遗留下来的财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1、潘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过程

律师介入后,代理陈某1、潘某作为原告,以陈某2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判令按照被继承人陈某3的遗嘱,由原告陈某1继承陈某3名下A房屋的产权份额,原告潘某、被告陈某2配合原告陈某1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税费按照继承份额承担。律师还帮当事人整理、调取,收集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嘱、人民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户籍摘抄、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不动产登记簿等证据,以证明己方主张,经过法院查明,遗嘱内容确实是陈某3与潘某二人名下A房屋由陈某1继承,同时陈某3与潘某二人名下共同拥有的存款、有价证券、动迁补偿款等其他所有财产由陈某1继承,陈某3、潘某与陈某1、案外人毛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该材料载明,陈某3和潘某将A房屋无偿转让给女儿陈某1,陈某1承诺陈某3、潘某在该房屋内可居住至百年,陈某3、潘某的医保外医疗费用、赡养护理养老送终等事宜由陈某1全权负责。毛某2承诺该房屋与其无关,属陈某1的个人房产,同意积极配合陈某1赡养陈某3、潘某至百年等内容。


最后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涉案房屋登记在陈某3、潘某名下,且无证据显示其二人已就涉案房屋约定份额,故本院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推定陈某3、潘某各享有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本案中,被继承人陈某3生前立有遗嘱,在无其他证据否定该份遗嘱效力的情况下,应按照其遗嘱继承处理其遗产,故关于原告陈某1要求按遗嘱继承陈某3涉案房屋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办理结果

被继承人陈某3遗留在A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原告陈某1继承所有。继承后,原告陈某1和潘某各拥有上述房屋产权二分之一的份额。原告潘某和被告陈某2应配合原告陈某1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之费用,由原告陈某1承担。


争议焦点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律师建议

一般继承类案件都可以找到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办理。但是很多争议发生在遗嘱有效性上,包括多份遗嘱之间的冲突、订立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有效性。在《民法典》生效后,不同形式的遗嘱不再有效力高低之分,有冲突的遗嘱以最后订立的为准。因此,订立遗嘱的形式以及内容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之外的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在形成的时候必须特别小心,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此外,对于遗嘱所处分的财产范围需特别注意,很多时候民众所想和法律实践是有较大差距的,此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例如订立公证遗嘱、找律师起草遗嘱等,以避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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