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原告赤峰信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源公司)与被告松山区宴禾印象酒店(以下简称宴禾酒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信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宴禾酒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3192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日晚,被告宴禾酒店经营的位于信源商贸中心B座南侧铁棚即宴禾酒店的仓房起火致使原告的外墙保温、质感漆、房梁、消防楼梯等被损毁。火灾发生后,松山区消防大队出具了赤松消火认字[2021]第0002号松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起火点在被告宴禾酒店经营场所范围内。因被告宴禾酒店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火灾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
案件详情
2018年1月1日,信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宴禾酒店(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信源商贸中心B座商务楼租用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路南信源商贸中心B座商务楼的房间出租给乙方使用,具体事宜如下:一、房屋的坐落、面积及租金:乙方租用商务楼房间的位置为B座商务楼一层大堂、四层贵宾1到贵宾9餐室、多功能1厅、多功能2厅、五层厨房、五层员工宿舍、一层垃圾房总面积为2800㎡,甲乙双方商定每年租金为:伍拾万元整。二、租赁用途: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从事酒店行业,执照名为赤峰市松山区宴三、租赁期限:陆年,自2018年1月1禾印象酒店.......四、租金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共6年)...支付方式:1.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租金¥伍拾万元整。乙方租金按年缴纳,先付后用,即每年的1月1日前向甲方缴纳,乙方交纳租金以甲方出具的收据为凭,五、其他费用......六、该房屋装修及使用维护.....七、关于转租等约定......八、物业修缮和复原......,,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十二.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订后生效。合同落款甲方处加盖赤峰信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乙方处加盖松山区宴禾印象酒店公章。
2021年1月3日1时32分,赤峰信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源商贸中心B座发生火灾,火灾烧损了赤峰信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源商贸中心B座南侧部分外保温墙面、赤峰市中顺汽车维修厂办公室及办公室内办公用品、赤峰市中顺汽车维修厂配件库及配件库内配件、赤峰市中顺汽车维修厂西南角外侧的牌匾、松山区宴禾印象宾馆部分门窗和空调外挂机、松山区宴禾印象酒店部分门窗和升降机等,无人员伤亡。松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的火灾现场资料及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原告楼房的消防楼梯、外升降梯、房梁亦因本次火灾受损。2021年2月26日,赤峰市松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赤松消火认字〔2021〕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1年1月2日22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赤峰信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源商贸中心B座南侧铁棚,起火点为赤峰信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源商贸中心B座南侧铁棚中间仓库与东侧仓库之间隔断北侧,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引发火灾。2021年4月13日,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2021年1月3日,松山区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报警称在2021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赤峰监狱后面的中顺汽修厂发生火灾,损失严重,接到报警后,松山区刑事侦查大队会同消防大队赶赴现场进行现
为遗留火种引发火灾。2021年4月13日,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2021年1月3日,松山区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报警称在2021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赤峰监狱后面的中顺汽修厂发生火灾,损失严重,接到报警后,松山区刑事侦查大队会同消防大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2021年2月26日,赤峰市松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中顺汽修厂的起火时间为2021年1月2日22时30分许,起火部分为赤峰信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源商贸中心B座(信源商贸中心B座四楼为宴禾印象酒店)南侧铁棚,起火点为赤峰信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源商贸中心B座南侧铁棚的中间仓库与东侧仓库之间隔断北侧。经调查,赤峰信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源商贸中心B座南侧铁棚为宴禾印象酒店所建,用途为放置宴禾印象酒店垃圾。后侦查员调取起火点四周的视频监控,在起火时间前后侦查员未发现有人员进出起火部位周围,故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性。属于失火。
2020年4月20日,被告宴禾酒店在被告平安财保赤峰公司处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企e生,保险期间自2020年4月21日0时至2021年4月20日24时止含险种:公众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保障项目:三者责任保障,保障额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000元每人赔偿限额 2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诉讼过程中,原告信源公司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1、对火灾造成信源商贸中心B座南侧外保温墙面损坏的修复价格进行鉴定;2、对火灾造成信源商贸中心B座外楼梯的更换价格进行鉴定:3、对火灾造成垃圾清理升降梯损坏的修复价格进行鉴定;4、对火灾造成的一楼房屋(租赁人赤峰中顺汽修有限公司)结构受损而加固的费用价值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赤峰松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鉴定。2023年7月6日,赤峰松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赤松正资评鉴字(2023)第2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在实施了上述评估程序和方法后,委托人用本报告所列明之目的的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贰元整(¥223192元)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 20000 元。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数额依据过错大小、损失程度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被告宴禾酒店在其承租涉案场所期间发生了火灾事故,经赤峰市松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赤松消火认字(2021〕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赤峰信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源商贸中心B座南侧铁棚中间的仓库与东侧仓库之间隔断北侧,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引发火灾。被告宴禾酒店作为涉案铁棚的使用人,其应对垃圾堆放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进行预判和预防,其在处理酒店产生的垃圾时对周围环境可能因遗留火种引发可燃杂物导致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提前做好防范措施,故被告宴禾酒店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应对原告信源公司因本次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223192元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宴禾酒店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乐企e生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亦未超出保险限额,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信源公司的合理经济损失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单明确约定投保场所是松山区松山大街路南信源商贸中心B座写字楼4层,且根据宴禾酒店经营者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堆放垃圾的铁棚是在2020年67月份建成的,故本案事故引发火灾的铁棚不在保险约定范围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理由,首先,乐企e生保单载明的投保场所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路南信源商贸中心B座写字楼四层”,宴禾酒店与赤峰信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信源商贸中心B座商务楼租用合同中载明“房屋的坐落、面积及租金:乙方租用商务楼房间的位置为B座商务楼一层大堂、四层贵宾1到贵宾9餐室、多功能1厅、多功能2厅、五层厨房、五层员工宿舍、根据该合同约定,堆一层垃圾房总面积为2800㎡......放垃圾的铁棚系宴禾酒店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过程中,仅依据宴禾酒店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场所记录投保场所,就投保场所并未对被保险人进行明确具体解释,同时,按照通常理解,经营场所应包含宴禾酒店所实际经营范围的所有场所,如被告保险公司所述乐企e生保险仅就宴禾酒店4楼场所进行投保,而未对其他经营范围内场所进行投保,该投保行为无法起到为被保险人分散风险、提供必要保障的作用,故应就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场所结合经营范围通常解释予以宽泛理解。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上述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应该为本案被告的理由,因被告宴禾酒店在被告保险公司所投保险的保障项目为三者责任保障,原告作为因火灾受损的第三者,将被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故对保险公司的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对原告进行赔付,而导致本案的发生,应当按赔偿数额比例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及鉴定费
案件结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赤峰信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223192元;
二、驳回原告赤峰信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松山区宴禾印象酒店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负担。评估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负担。
法畅说法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合同。财产保险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它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责任保险的范围主要有两项:(1)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法律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 信用保险合同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商品交易活动的债权人以其在交易活动中面临的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而不是保证。在保证保险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就时方能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