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2023年5月1日,原告沈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举报单及购物小票、被举报产品照片、被举报人店铺照片等附件,反映其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500m146°永某某牌北京二锅头标注虚假标签“中华老字号”“源自1163年皇官贡酒”“全球版走进大洋洲”涉嫌违法,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举报人无证无照经营理发业务涉嫌违法,要求依法办理并电子邮件告知是否受理、立案及反馈查处结果。请求事项如下:1、依法书面受理投诉,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告知处理结果;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请求调解;3、依法对被举报人行政处罚并按最高标准奖励投诉举报人;4、依据《企业信息公布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将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5、依法责令被举报人召回涉案产品,并予以公示。4月25日,被告某某市监局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取了营业执照、销售报表、销售单、中华老字号证书、商标注册证、北京红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现场检查情况如下:被举报产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出具的中华老字号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2**006)及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永丰1163”(第303***97号)、“永丰皇官贡酒”(第621***13号);被举报人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了产品进货台账;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理发服务。此外,被举报人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称“全球版走进大洋洲”属于宣传话术,没有具体含义,不影响食品安全,且拒绝调解。5月16日,被告某某市监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5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原告沈某某不予立案决定及终止调解情况。原告沈某某对被告某某市监局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被告某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某某区政府于2023年6月5日收到原告沈某某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材料后,于6月7日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告某某市监局。6月16日,被告某某市监局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被告某某区政府经查,于7月28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某某市监局的不予立案决定,同日直接送达被告某某市监局、邮寄送达原告沈某某。原告沈某某仍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详情
法院认为,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被告某某市监局作为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某某区政府作为被告某某市监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对原告沈某某的复议申请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合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根据被告某某市监局的调查结果,针对原告沈某某举报的永某某牌北京二锅头标注虚假标签“中华老字号”“源自1163年皇官贡酒”“全球版走进大洋洲”涉嫌违法及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问题,结合被举报人提供的中华老字号证书、商标注册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书面说明等材料,被举报人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了产品进货合账。针对原告沈某某举报的被举报人无证无照经营理发业务涉嫌违法问题,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理发服务故,被告某某市监局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原告沈某某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曾对被举报产品的生产厂家作出过行政处罚为由主张被告某某市监局对违法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鉴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作为经营者对被举报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其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告某某市监局在接到原告沈某某的举报后,对其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原告沈某某,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某某区、。政府在接到原告沈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书并向原告沈某某和被告某某市监局送达,该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沈某某要求撤销被告某某市监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撤销被告某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被告某某市监局重新作出处理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畅说法
《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