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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发布者: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3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周某宇于2011年入职北京某照明系统工程公司,双方签署《备忘录》约定年薪及支付方式,2020年3月双方签署《离职备忘录》协商后公司需向周某宇支付股权对价及奖金共110万,公司通过分期方式支付。此后公司仅向周某宇支付58万,余下52万一直不予支付,遂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详情

2011年6月原告入职被告公司,担任被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1月29日,原告离职。本案中原告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被告对《离职备忘录》不予认可,因未加盖公司公章,即使有第三人王某与案外人郑某的签字也不能代表公司。第一,虽未加盖公章,但其二人系公司唯二股东,第三人王某是公司法人,二人有权代表公司,该离职证明对公司有约束力。第二,原告离职后收到部分劳动报酬,期间是公司会计与原告沟通,结合被告离职后公司的履行情况,也可以看出备忘录系被告公司行为,应由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案件结果

(2022)0115民初10892号判决

(2023)02民终6733号判决   

法畅律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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