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陈某墨之法定代理人陈某迪与徐某文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24日生育一女陈某墨,2020年1月20日双方经房山法院判决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的内容为:婚生女陈某墨由陈某迪抚养,徐某文自2020年1月起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1700元,至陈某墨十八周岁止;2021年6月,陈某墨以抚养费纠纷为由将徐某文诉至海淀法院,2021年9月29日,经海淀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自2021年8月起,徐某文每月支付陈某墨抚养费 2500元,至陈某墨年满18周岁时止……陈某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徐某文支付应负担的2023 年的教育费共计 7193 元;2.判令徐某文自 2023 年7月起每月给付陈某墨抚养费5000元,于每月1日前给付。
案件详情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距离调解书中协议的抚养费数额过去两年,陈某墨也从学龄前儿童成长为一年级小学生,生活和学习环境也发生了一定变化,故陈某墨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的教育费用,因抚养费中已包含了教育费,故此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自二〇二三年七月起,徐某文每月支付陈某墨抚养费3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二、驳回陈某墨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自上次经法院调解确定每月 2500 元抚养费至本案一审已有两年,且陈某墨也已上小学一年级,其日常所需的生活、学习费用有所增加,一审法院根据陈某墨的实际需求、父母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所酌定的抚养费标准是适当的,应予维持。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陈某墨所诉求的教育费用并无不妥。陈某墨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徐某文的收入水平更高,但未对此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陈某墨上诉要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求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某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件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自二〇二三年七月起,徐某文每月支付陈某墨抚养费 3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2、驳回陈某墨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陈某墨负担。
案件争议点
抚养费的变更条件与确定依据是什么?
法畅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更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自身的陪伴、关爱。作为父母,应妥善处理好彼此间的关系,摒弃前嫌、放下成见,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处理抚养、探望等事宜,求同存异,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