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某区某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某科技公司、被告韩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畅律师代理被告某科技公司。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解除相关租赁合同、支付违约金、诉讼费要求被告承担,共主张22万余元。
案件详情
原告以被告未支付相关的租赁费为由要求解除设备租赁合同。但某科技公司对于案涉租赁合同的订立并不知晓,是被告韩某借用某科技公司的资质进行承揽案涉工程,又以某科技公司名义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但某科技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对于相关设备的租赁费用,被告韩某愿意在查明事实以及相关租赁费用后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韩某称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已经陆续退回,对于因设备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期间的租赁费用原告无主张权利,在举证质证阶段,双方对于使用时间、质量问题进行举证。
案件结果
本案件在法院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要求两被告对7万元承担共同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要求支付22万元的请求。
法畅律说
对于原告主张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我们应当将涉及到的证据以及对应的合同所涉及的不同约定、不可抗力等因素进行归纳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我方进行举证,更有利于法官对实际产生的费用形成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