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原告姚XX,与被告内蒙古德昱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
原告姚XX为被告XX公司供应燃料,并签订收购合同一份,自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运送燃料4898.75吨,共计金额为XXX.90元。现被告已支付849585.16元,仍欠原告燃料款595791.74元,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燃料款595791.74元及利息。
案件详情
2021年11月29日及2022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收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燃料圆包玉米秸秆(新)、圆包高梁秸杆(新),圆包王米秸秆(新)每吨310元、圆包高梁秸秆(新)每吨290元;按照被告厂内验收标准对原告提供的燃料进行检验化验,按照标准,圆包玉米秸秆(新)燃料含25%水分、圆包高梁秸秆(新)燃料含25%水分及以下正常结算,超出部分予以按照百分比扣除后结算,杂质正常扣除。自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3月282日,原告向被告运送燃料,扣杂扣水前燃料吨数为4898.75,圆包玉米秸秆(新)扣杂扣水后为1304.246吨,圆包高梁秸秆(新)扣杂扣水后为2718.448吨,总计燃料款 XXX.18。被告已经支付燃料款849585.16元,尚欠原告燃料款4308L02元,原告为被告出具了两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载明的圆包玉米秸秆(新)、圆包高梁秸秆(新)吨数为扣杂扣水后的吨数。
上述事实,有收购合同、机打交易明细、扣杂过磅单,扣水机打小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燃来。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应在双方结算后,即原告出具增值税发票后付清燃料款。原告最后出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即为被告应付款时间。原、被告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向本院主张的燃料吨数为没有扣杂扣水的吨数。故原告按此吨数计算燃料款的主张,本院不子支持,被告提交了扣杂扣水后燃料吨数的交易明细,原告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并按扣杂扣水后燃料吨数的出具了增值税发票,故应按原告为被告出具的增值税发票载明的燃料吨数计算燃料款。
案件结果
被告内XX公司给付原告姚XX燃料款343081.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43081.0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6元,由原告姚XX负担1702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3224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被告内蒙古德昱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法畅说法
一、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缔约的过程而达到意思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竟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签字并盖章并非法律对合同生效要件作出的特殊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生效要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亦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合同的约定进行修改与补正。
二、买卖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效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以及其他从义务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检验、保管以及及时领受等。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特殊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选定货物样品后,双方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的特殊买卖合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约定的试用期间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标的物的特殊买卖合同。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多用于新产品的推销。 互易合同就是以物易物,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互相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