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2日,甲方金XX公司与乙方北京XX公司签订《防水采购合同书》,根据合同书之约定,乙方按照甲方项目要求提供设计、材料、运输、装卸、安装管理等各项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58498.25元。
2021年4月28日,景XX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记载主要内容包括:汇票到期日2022年4月28日,票据金额:10万元,收款人金XX公司,承兑人景XX公司,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能否转让:可再转让。金XX公司收取上述汇票后,于2021年5月24日背书转让给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上海XX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上海XX商贸有限公司,上海XX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宁波XX贸易有限公司,宁波XX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绍兴XX建材有限公司,绍兴XX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杭州XX有限公司,杭州XX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杭州XX咨询有限公司,杭州XX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杭州XX建材有限公司,杭州XX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丹阳XX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丹阳XX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苏州XX科技有限公司,苏州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提示付款,2022年5月6日被拒绝签收。后该汇票追索清偿,追索人:苏州XX科技有限公司;清偿人:北京XX公司,追索日期:2022年12月26日,追索类型:拒付追索,清偿日期:2022年12月26日。现案涉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案件经过:
北京XX公司对票据清偿后,取得票据权利,向前手金XX公司、出票人景XX公司进行票据再追索。
原告北京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请
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清偿款105000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结果:
1、判决被告北京市金XX有限公司、西安景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0万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法畅律说:
票据追索案件一定把票据背书转让的全流程把握清楚,看好票据出票人是否有约定禁止流转,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向其他债务人再追索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