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信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宴禾酒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3192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日晚,被告宴禾酒店经营的位于信源商贸中心B座南侧铁棚即宴禾酒店的仓房起火,致使原告的外墙保温、质感漆、房梁、消防楼梯等被损毁。火灾发生后,松山区消防大队出具了赤松消火认字[2021]第0002号松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起火点在被告宴禾酒店经营场所范围内。因被告宴禾酒店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火灾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案件详情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数额依据过错大小、损失程度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被告宴禾酒店在其承租涉案场所期间发生了火灾事故,经赤
峰市松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赤松消火认字〔2021〕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赤峰信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源商贸中心B座南侧铁棚中间的仓库与东侧仓库之间隔断北侧,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引发火灾。被告宴禾酒店作为涉案铁棚的使用人,其应对垃圾堆放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进行预判和预防,其在处理酒店产生的垃圾时对周围环境可能因遗留火种引发可燃杂物导致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提前做好防范措施,故被告宴禾酒店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应对原告信源公司因本次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223192元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宴禾酒店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乐企e生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亦未超出保险限额,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信源公司的合理经济损失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单明确约定投保场所是松山区松山大街路南信源商贸中心B座写字楼4层,且根据宴禾酒店经营者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堆放垃圾的铁棚是在2020年6、7月份建成的,故本案事故引发火灾的铁棚不在保险约定范围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理由,首先,乐企e生保单载明的投保场所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路南信源商贸中心B座写字楼四层”,宴禾酒店与赤峰信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信源商贸中心B座商务楼租用合同中载明“房屋的坐落、面积及租金:乙方租用商务楼房间的位置为B座商务楼一层大堂、四层贵宾1到贵宾9餐室、多功能1厅、多功能2厅、五层厨房、五层员工宿舍、 一层垃圾房总面积为2800m.....”,根据该合同约定,堆放垃圾的铁棚系宴禾酒店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过程中,仅依据宴禾酒店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场所记录投保场所,就投保场所并未对被保险人进行明确具体解释, 同时,按照通常理解,经营场所应包含宴禾酒店所实际经营范围的所有场所,如被告保险公司所述乐企e生保险仅就宴禾酒店4楼场所进行投保,而未对其他经营范围内场所进行投保,该投保行为无法起到为被保险人分散风险、提供必要保障的作用,故应就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场所结合经营范围、通常解释予以宽泛理解。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上述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应该为本案被告的理由,因被告宴禾酒店在被告保险公司所投保险的保障项目为三者责任保障,原告作为因火灾受损的第三者,将被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故对保险公司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对原告进行赔付,而导致本案的发生,应当按赔偿数额比例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及鉴定费。
案件结果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4日做出(2023)内0404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赤峰信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223192元; 二、驳回原告赤峰信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松山区宴禾印象酒店的诉讼请求。
法畅说法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数额依据过错大小、损失程度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当事人投保保险的,如果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