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5日,原告北京中联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497432),施工项目名称为“某某某项目三期7-11#楼及人防地下室工程”,原告承包7-11#楼地面轻集料工程及减震垫工程。原告与被告签订《轻集料混凝土屋面找坡及室内垫层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8- 11-20),施工项目名称为“某某某项目三期 7-11#楼及人防地下室工程”,原告承包7-11#住宅楼层面找坡轻集料混凝土工程及轻集料混凝土垫层。对于上述两项工程,原告按照双方约定施工完毕,双方于2020年9月4日办理结算,两项工程总结算金额为3950776.505元。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经原告多次讨要,至今支付3450000元,尚欠500776.505元。
案件经过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0776.505 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利息为1023.15元;65 万元自2020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 28 日的利息为74375.14元;500776.505元利息自2020年9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一、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北京中联某某公司工程款500766.5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若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款,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另行支付北京中联某某公司违约金(以50076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4404元,由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2024年6月21日前支付北京中联某某公司;
四、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法畅律说
我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快速在法院立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及法院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出具调解书。通过法院调解结案相对于法院审判程序判决的方式,能更快为当事人争取到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