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曹某与刘某于2009年11月20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两女。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二人签署《离婚协议书》并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刘某一、刘某二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两个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后刘某一、刘某二作为原告,曹某作为其二人法定代理人,以刘某未按照上述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为由诉将刘某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支付抚养费132000元,并判令刘某自2022年6月4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两原告独立生活止。
案件详情
经过双方举证和质证,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某与原告母亲曹某在2020年8月4日签订离婚协议,结束婚姻关系后仍居住、生活在一起,直到2022年2月2日。二原告主张在此期间刘某未承担抚养义务,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但二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此期间的抚养费诉求缺乏事实依据。2022年2月2日被告离开后没有支付二原告的抚养费,被告称因与孩子母亲的分歧未解决,暂不具备抚养费履行的条件,但有意愿支付2022年3月后的抚养费。因此抚养费拖欠期间起点以2022年2月开始为宜。
案件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京0115民初10592号民事判决:
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刘某一次性向刘某一、刘某二支付自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24000元;
2、自2022年6月起,刘某分别向刘某一、刘某二每人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至刘某一、刘某二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2022年6月至判决生效当月发生的抚养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给付,判决生效次月及此后的抚养费于每月10日前给付);
3、驳回刘某一、刘某二其他诉讼请求。
法畅律说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也不应因探视权受到侵犯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同时,如果一方主张另一方未承担抚养义务,也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