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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赔偿责任的划分

发布者: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7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原告张X,与被告李XX、曹XX、武XX、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原告张X于2022年9月25日18分25时许,乘坐被告李XX驾驶的蒙H*****小型面包车与被告武XX驾驶的蒙H*****重型平板货车、挂车号蒙H****超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52XXXX220000125号,认定被告李XX与被告武XX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张X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被告李XX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曹XX并且其开车的行为是受雇于被告曹XX的劳务活动,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

曹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XX公司是本次事故车辆蒙H*****的保险主体,应当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XX、武XX、曹XX赔偿原告医疗费3185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营养费、护理费9966元、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二次手术费以及财产损失1908元(具体以医疗机构鉴定为准);请求被告XX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共同承担。

原告张X向本院诉请:一、请求被告李XX、武XX、曹XX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5700元、护理费23400元、交通费4508元、住宿费870元、误工费5878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305547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其他医疗费用2918.5元(住院期间购药及物品1274.5元、出院后复查费用295元、鉴定检查费1374元)、财产损失500元合计431223.5元,请求被告XX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8800元由被告方共同承担。

案件详情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9月25日18时25分许,李XX驾驶蒙H*****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沿那达慕大街东段由东向西直行时与武XX驾驶蒙H*****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蒙H*****超)沿锡林浩特市那达慕大街东XX土路由北向南倒车时与挂车尾部相撞,造成李XX当场死亡、李XX、李XX张X身体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XX、武XX二人过错相当,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XX、李XX、张X不承担责任。事故后,张X被120送至锡林郭勒盟中心医院

救治,因伤情严重被送至赤峰市附属医院治疗,住院53天诊断为:面骨骨折、兴奋躁动状态、急性失血性贫血、呼吸衰竭、创伤性湿肺(双肺)、肋骨骨折、低钾血症、颅内损伤、肱骨近端骨折、肩关节脱位、肘关节脱位、尺骨鹰嘴骨折、尺骨骨折(尺骨远端骨折)、胸腔积液、低蛋白血症、泪小管断裂(右眼)、面部裂伤。后在赤峰学院附属医院、赤峰松山医院、赤峰市医院的门诊处多次复查。

原告张X向本院申请对其损伤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护理依赖、双眼视觉功能后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于2023年11月22日出具沪润司鉴[2023]临交鉴字第6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张X因交通事故伤致双侧眶壁多发骨折,行手术治疗,现其双眼矫正视力均为1.0,不构成伤残等级;2.被鉴定人张X因交通事故致面颅骨多发骨折、右肱骨近端外科颈骨折、右尺骨鹰嘴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其面颅骨多发骨折,多次行手术治疗,遗留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以上,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其由肱骨近端外科颈骨折,行手术治疗,后遗右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50%),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其右尺骨鹰嘴骨折,行手术治疗,遗留右肘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左侧第1、2、3、5、6、右侧第1、2、3、4、5肋骨(共10根)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3被鉴定人伤后可酌情给予其伤后误工期30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4.被鉴定人张X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总分值为90(大于61分),无需护理依赖。另查明,被告武XX驾驶的蒙HXXX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平安XX公司为原告张X支付了18000元。被告李XX驾驶的蒙HXXX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的实际所有人为曹XX。被告武XX和曹XX分别为原告张X支付了70000元和50000元(以上款项均含在原告诉讼请求中)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应按责任比例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被告李XX和武XX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对原告张X的合理损失各承担50%。被告武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按照50%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武XX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曹XX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在法院作出的(2023)内25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原告张X、被告李XX、案外人李XX和死者李XX是被告曹XX雇佣的雇员,判令被告曹XX作为接收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XX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内25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书中

亦维持了一审判决。被告曹XX不服二审判决书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在(2023)内民申4644号民事裁定书中驳回了曹XX的再审申请,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说明本院作出的(2023)内25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中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依据正确。被告曹XX提交的关于张X的人员信息表、建筑业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李XX的建筑业劳动合同、工伤参保情况说明,曹XX的人员信息表等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已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故不予采纳。其次,被告李XX辩称自己受雇于曹XX,并提交了被告曹XX微信支付工资的转账截图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纳,亦根据曹XX在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所作的询问笔录认定被告曹XX作为接收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张X131789.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武XX70000元;

三、被告曹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X133320.2元;

四、被告李XX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告武XX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点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二、赔偿责任的划分。

法畅说法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设有专章,除明确规定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规定外,对于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转让人和受让人对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逃逸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分别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二、赔偿责任的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通常作为证据使用,如有其他证据可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证据以民事判决的形式直接认定事故各方的责任程度等次和责任比例。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通常只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程度等次,并不确定具体事故责任比例。人民法院即使采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各方事故责任程度等次的认定,也可以根据事故各方行为对造成事故和易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县体案情确定事故各方责任比例,因而,人民法院作为民事纠纷的终局裁判者,对诉讼案件中事故各方的责王程度等次、具体责任比例的认定具有终局性,保险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车辆方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程度等次、具体责任比例的认定具有终局性,保险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车辆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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