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4日,马x与马x田驾驶的京xxxxxx车辆在北京市朝阳区垡头路与金蝉西路交叉口垡头路中山动物医院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x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马x田负事故全责,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因各项损失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x诉至法院,请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21358.92元、误工费51287.67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2359.1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59.5元,以上共计94565.19元。
案件详情
经过双方举证和质证,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马x田驾驶事故车辆与马x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x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马x田负事故全责,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故原告因此事故产生的合理合法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马x田赔偿。关于各项诉讼请求,医疗费有就诊记录及医疗费发票为证,予以支持;误工费经核算后支持39695.25元;护理费据发票支持3630元,家属护理支持40天,酌情按照每日150元标准计算,共支持9630元;营养费酌情支持每日50元,共45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予以支持;马x田垫付的费用在法院支持的医疗费中扣除,并由保险公司直接给付马x田。
案件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2023)京0105民初34607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马x残疾辅助器具费1059.5元、护理费9630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39695.25元、医疗费1909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4500元,共计76581.47元;
二、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被告马x田垫付医疗费2262.2元;
三、驳回原告马x其他诉讼请求
法畅律说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