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林某能诉称王某川与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川以经营需要为由 ,于2014年8月以现金形式向林某能借款300万元,约定月利率3%,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并立下借据1份。后经林某能多次催讨,至今未还分文,请求判令王某川、刘某偿还300万元借款本息及其利息。
案件经过
王某川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两人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王某川曾于2014年8月出具《借据》1份,载明:本人林某川,因经营需要,兹向出借人林某能借款并收到300万元,月利息3分,利息计算至还清所有借款为止。保证人*公司自愿为借款人的债务偿还提供保证担保,承担债务偿还的连带责任。双方约定,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出借人可向出借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特立此据借款人:王某川(签字盖指印)。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于2016年4月判决:王某川、刘某应偿还林某能借款30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 2014年8月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王某川、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畅律说
对于民间借贷,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重,需要专业律师进行帮助才能以较高概率促进案件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