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法畅律师代理的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在本案中原告合法持有商票,该商票连续背书转让,汇票到期后未能承兑。未在线上追索,票据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无法进行线上追索操作。尾号450**汇票是2022年1月28日提示付款,2022年2月1日被拒付。
案件经过
本案中,被告公司并未出庭,在庭审过程中无法质证,我方仅对我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举证。庭后与被告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由被告在23年6月底给付我方票据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金*公司对涉案电子汇票在票据到期前进行的提示付款,承兑人到期未履行支付义务。对于期前提示付款是否属于持票人尽到了提示付款的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裁判的思路也不尽相同。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根据该地区的相关判例,期前提示付款产生提示付款的效力。本案法官主持调解结案,最终原被告及案外人中联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采取以房抵款的方式实现票据款项。
法畅律说
在诉讼中善用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案件达到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但是调解的适用,还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愿,以及我们在诉讼过程的是否占据优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