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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无权代理,抵制对方无理请求

发布者: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3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这是法畅律师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我方属于被告二,202098日,被告一以被告二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销售合同》,由被告二与丙方、丁方直接交易,原告为此业务提供居间服务并向丙丁双方收取居间服务费,被告一承诺补贴原告3万元。原告以被告一是被告二代理人为主张要求被告一与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并不是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原告也不是被告二的员工,对于原告的承诺均是原告的个人行为,与被告二无关,被告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经过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主张原先与被告二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2093日盖完公章后邮寄给李X,后李X选择两家更合适的公司,让原告从中居间协调从那两家采购,以每立方米10元的差价作为原告的利润并由王XX补贴3万。原告并未查明王XX是否有授权就擅自签订协议。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通话皆是与王XX之间的。被告二也并不认识被告一,也未授权被告一任何权利。

案件结果

法院要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场律说

    就本案件来看,是否存在授权以及原告对授权是否进行形式审查是关键性因素。本案中被告二并不认识被告一,也就不存在授权,原告在此方面存在过失,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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