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立抵押担保时,最关键的就是抵押物,抵押物的有无和价值是影响债权能否圆满实现的决定性因素。但并不是所有财产都能够予以设立相关负担,抵押财产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哪些财产可以设立抵押担保,什么财产不能设立抵押担保?我们将对此展开探讨。
首先,抵押物必须要满足一定的要件。第一,抵押人应对抵押物有权处分,一般而言应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抵押物的权利瑕疵。第二,抵押财产可以流通转让,因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转让、拍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可以优先受偿,因此抵押财产必须能够流通转让,才能保证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第三,财产具有独立性,即可以与其他财产区分开来,以便于抵押权利的实现。
一般而言,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等有体物,也可以是土地经营权等财产性权利。《民法典》第395条规定了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具体种类,如建筑物、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了不得设置抵押的财产种类,如土地所有权、公益机构的教育设施等公益设施、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等。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39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399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