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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决

发布者:郭晨阳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8日 13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被告人柯某、童某、林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后,成立杭州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公司,实际经营地为杭州市上城区某大厦),主要从事为外籍人员提供有偿签证等业务,并聘用阮某等人协助办理签证等事项。2019年12月,童某另行注册杭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并继续按照上述模式经营。柯某则仍以亚*公司名义继续对外开展业务2018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柯某、童某二人各自寻找客户,在明知外籍人员不符合签证办理条件的情况下,提供虚假材料向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骗领工作类居留许可并向外籍人员收取费用。阮某明知上述事实仍协助办理签证事宜。林某明知上述事实,仍为外籍人员提供虚拟地址用于注册公司办理签证。其中柯某至少为10名外籍人员办理21次工作类居留许可并非法获利;童某至少为4名外籍人员(含2018年10月为实际从事外教工作的菲律宾人乐某虚假申请亚珂公司工作材料骗领工作类居留许可,收取费用约2000元)办理7次工作类居留许可并非法获利;阮某参与9次。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手机电子数据、支付宝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笔录及清单、签证申请材料、工商登记资料、银行流水明细、翻译人员资质材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户籍证明、护照复印件、归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对三被告人均应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柯某部分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2000 元,驱逐出境;认为被告人阮某部分犯罪未遂,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柯某、童某、林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后,成立杭州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公司,实际经营地为杭州市上城区某大厦),主要从事为外籍人员提供有偿签证等业务,并聘用阮某等人协助办理签证等事项。2019年12月,童某另行注册杭州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并继续按照上述模式经营。柯某则仍以亚*公司名义继续对外开展业务。2018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柯某、童某二人各自寻找客户,在明知外籍人员不符合签证办理条件的情况下,提供虚假材料向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骗领工作类居留许可并向外籍人员收取费用。阮某明知上述事实仍协助办理签证事宜。林某明知上述事实,仍为外籍人员提供虚拟地址用于注册公司办理签证。其中柯某为10名左右外籍人员办理20余次工作类居留许可并非法获利;童某至少为3名外籍人员办理5次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并非法获利;阮某参与至少9次。

2021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柯某、童某、阮某抓获归案,并从三被告人查扣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审理阶段,被告人阮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关于被告人童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所提意见。经审理认为:

1.证人塔某、穆某证言及玛格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共同证实玛格某公司自2017年成立时起就从未经营过,童某为牟利仍给塔某办理该司工作签证;

2.证人瑞某、伊玛证言、手机电子数据、公司工商登记及税务信息、被告人童某供述,共同证实童某建议并帮助瑞某注册璐*公司,连续三年为其办理该司工作签证;后又以虚假劳动合同给伊玛办理该司工作签证、居留许可等,童某为此收取注册公司及办理签证等费用。璐*公司经营范围与童某辩解瑞某经营咖啡豆明显不符,且在案证据显示童某帮璐*连续三年公司财务零申报,故该司即童某为瑞某等办理签证注册的空壳公司,收取费用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对被告人和辩护人上述意见均不予支持。

3.乐某2018年签证事实,经查证人乐某证言与被告人柯某供述相互印证,共同证实乐某2018年9月左右曾在亚*公司工作的事实,故该笔事实不宜认定,对被告人辩解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童某、阮某单独或合伙以营利为目的,以虚假材料骗领出入境证件予以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部分行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阮某部分犯罪事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柯某、阮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相应意见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该二被告人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柯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自 2021 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童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自 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阮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柯某手机两部、笔记本电脑一台,童某手机一部、电脑两台,阮某手机一部、电脑两台予以没收。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柯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2万元、被告人童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连同被告人阮某退缴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3 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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