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晨阳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757164272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刑?

发布者:郭晨阳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7日 4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2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22 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赵狄、郭晨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韩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公诉机关在法院审理阶段,考虑其积极退赃、退赔情节,调整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韩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将其名下房产用于退赃、退赔集资参与人。其辩护人认为:1.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韩某属于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3.韩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4.韩某积极退赃、退赔,积极协助追赃挽损;5.韩某离婚并养育患病子女及未成年子女;6.量刑时希望考虑上海总公司及其他分公司涉案人员的判决情况。请求对韩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 年 8 月至 2019 年 10 月,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门店,采用口口相传、举办讲座、网络宣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售“红大宝”、“红小宝”、保理等理财产品,并根据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5%至 15%左右的年化收益,以线上、线下渠道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中,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全国各地线下实体经营点,中顺天成商业(深圳)有限公司系保理产品的签约方。

被告人韩某于 2016 年 1 月入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瑞晶营业部担任团队经理,2016 年 9 月调至金城路门店任团队经理,2017 年 11 月升职为西子国际营业部负责人,2018 年 5 月升职成为杭州第四分公司城市经理,同时管理西子国际营业部和萧山世纪中心营业部。期间,被告人韩某本人及其下属业务团队通过上述方式向 650 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 计 235719765.47 元 , 造 成 397 名 集 资 参 与 人 损 失 共 计91068817.07 元,被告人韩某非法获利 593941.17 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公安机关查封了韩某名下杭州市萧山区某房产。

上述事实,有证人杨某、丁、申、魏、张、张、盛、何、章等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专项审计报告、银行转账流水、回款明细表、日报记录及截图、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及被告人韩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均予以确认。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韩某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韩某在律师见证下自愿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综上,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犯罪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且依照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较轻,应依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自愿将其个人名下的房产用于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韩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34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查封在案的被告人韩某名下杭州市萧山区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发还各集资参与人(附集资参与人投入损失清单电子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郭晨阳律师 已认证
  • 15757164272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平台积分

    3135分 (优于88.8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篇 (优于85.22%的律师)

版权所有:郭晨阳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6891 昨日访问量:2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