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远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8日 1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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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帆,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魏某军,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雄,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某与被上诉人魏某军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0703民初107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被上诉人魏某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0703民初1072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6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左 X
审 判 员 廖XX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X
书 记 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