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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丨本土化演变(上):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的理论证成

作者:周娜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次举报

法律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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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一、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的现实动因

二、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的实体考察

三、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的程序考察


本期召集人 周万里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2023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而随着法院参与程度的加深,改革路径发展到对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的探索阶段。本次“75号咖啡·法律沙龙”围绕“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这一主题展开研讨,理清推动改革的现实动因,从实体到程序进行理论考察,希望为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理论支撑。


一、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的现实动因

本期召集人 周万里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我们现在为什么要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其现实意义何在?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当前刑事法领域中的重要话题。从最开始的比较法观察,到理论上进行制度设想,再到后来检察系统着力推进涉案企业合规的改革实践,直至当前探索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可以说,该改革议题正逐渐走向纵深。在国家社会经济处于总体转型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正面临严峻挑战,此时探讨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其现实意义在于,一方面,司法机关应避免在刑事诉讼中因一味打击涉企犯罪而导致的“水波效应”。一直以来,我国刑事法领域主要聚焦于对自然人的追诉和审判,而缺乏对法人或者单位犯罪问题的关注。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均有必要在新时期着力探索涉企业(单位)的刑事诉讼程序。另一方面,此前基于检察机关着力推动的涉案企业合规主要涉及审查起诉环节起诉裁量权的运用和规范行使。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毕竟涉及三个主要阶段,侦查、起诉和审判,其他环节是否有必要搞涉案企业合规,可以有哪些制度操作,以及三个环节如何协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这些问题不只是检察机关一家能够完成的。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上探索涉案企业合规在刑事诉讼全流程的适用,有利于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实现追究和保障之间的价值平衡。

毛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企业刑事合规来源于国外,但其本土化演进到涉案企业合规反映了我国刑事理念从“定罪”到“止罪”“治罪”的转变。以往我国刑事理论和实务长期聚焦于刑事个案的定罪问题,例如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等基本理论,以及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配套设计,都重在解决对个案是否准确定罪的问题,但对犯罪治理则疏于关切。在法律责任体系中,刑事责任是最重的形式,其对企业主体适用起到的是“严管”作用,但它的作用是滞后的、而且有负面效应。企业是多元利益的集合,既包括企业的内部成员,还关涉企业产业链的上中下游,我们每个人其实都和企业密不可分。因此,对企业进行“严管”的同时,还要从“厚爱”角度进行考虑,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健康稳定发展。涉案企业合规的全流程适用,实际上是要求整个法律共同体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协力推动涉企业犯罪由个案的定罪向类案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进一步实现“治未病”。从这个角度来说,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是基于由定罪转向止罪治罪的刑事理念转变,推动刑事案件办理从点到面转化的全面改革,不能局限于检察环节。


严忠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正如两位教授所言,司法实践存在着大量企业因为一时疏忽大意或者存在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险性相对并不大。然而,漫长的诉讼过程、经营人的身陷囹圄、企业的前科记录,都会将企业多年的经营成果毁于一旦,使得企业付出的代价与其实施的罪行并不匹配,更波及了企业员工的正常生活。涉案企业合规既是犯罪治理手段,也是犯罪预防手段,其根本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经济平稳运行。经过多年探索,涉案企业合规已经形成了“范式”,但纵观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却存在不少的“堵点”。对内,涉案企业合规存在公检法间的衔接不畅。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及第三方机制启动运行主要在检察办案环节,在侦查、审判环节涉及较少。虽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利用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加大提前介入工作力度,但在侦查阶段启动合规案件,可能会出现因证据发生变化导致定性存疑的问题。同时,在与法院衔接方面,在审理阶段启动合规考察尚待探索。对外,社会层面对涉案企业合规的参与度不高。检察机关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标准体系未能有效传导到犯罪治理。行刑衔接不畅难以实现犯罪预防的最佳效果。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的全流程适用,实际是对“范式”进一步的系统落实,希望通过公检法协同构建一体化的涉企业犯罪治理体系,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企业健康长效发展。

戚永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首先,从涉案企业角度来看,刑事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必然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在侦查阶段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有利于尽早避免侦查活动、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可能形成的“水波效应”。通过尽早开展合规整改、化解企业生存危机,可以更大程度激励企业积极配合侦查调查,有效开展合规整改,全面实现犯罪预防。其次,从诉讼构造角度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基于这样的诉讼构造模式,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应当放在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中予以推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改革的正当性、权威性,在各执法司法机关之间形成更加紧密的协作配合和更加有效的制约监督关系,实现治罪与治理协同推进的良好效果,这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最后,从依法平等保护原则来看,既要强调对不同性质、类型企业的依法平等保护,也应充分考虑企业在不同诉讼阶段享有依法平等保护的同等待遇,涉案企业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依法享有申请合规整改的权利。

陈超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涉案企业合规的现实动因,或者说制度本身是想要实现三点作用:惠企。做实对企业既“严管”又“厚爱”,以司法之力助推完善企业现代管理制度。利国。通过构建中国特色的合规司法制度,补齐涉外法治建设短板。益民。防止“办完一个案件、垮了一个企业、下岗一批员工”。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涉案企业合规:一是为企业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合规整改到位的涉案企业,司法可以酌情予以宽大处理。二是创造专业中立的机制。在既有办案程序基础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通过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监督评估,确保了司法处理客观中立。三是开辟综合治理的通道。涉案企业合规超脱个案办理,从个案到行业,为司法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提供路径。以上三个方面的工作,共同构成了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特点。当前,涉案企业合规焦点集中到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这证明涉案企业合规已经走向了深化阶段。全流程适用的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可能引起更多关注的是向后延伸的问题,涉及法院对合规整改的裁判认定,以及当前改革与审查程序、刑事执行的衔接,需要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特色制度。 


二、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的实体考察

本期召集人 周万里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要明确对涉案企业的刑事归责。有学者指出,我国单位犯罪刑事归责体系已成为涉案企业合规的实体法障碍,应对其进行重构。从实体角度如何看待此问题? 

毛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美国企业刑事合规的核心在于判断是企业作为整体来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只由企业中的成员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企业因雇主责任要为企业成员的犯罪承担责任,因此企业整体承担较高的刑事法律风险。而我国的中小企业有着一些不同于美国大型企业的特点。相比于公司的“资合”性,我国中小微企业的“资合”性有时侯仅是外观,其实质更多是“人合”的成分。例如多名股东是家庭成员或者具有家族亲缘关系,企业未必架构了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内部权力制衡不健全,企业和企业家的意志难以区分。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全流程适用,实际是要促使企业和企业家共同去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产生,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应该建立从行政责任到刑事责任分梯次、递进、合理的法律责任体系,以对不同的责任情况进行细分。从行政合规的角度看,要推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双向衔接,以处理好实践中的复杂情形。

潘庸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从主体上看,我国刑法虽然把单位犯罪纳入刑事惩治的对象体系中,但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司法办案对于单位意志判断和责任的归属,包括坦白、自首等情节的认定,仍然是基于对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客观的判断。涉案企业合规打破了这种司法认定逻辑,将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责任区分,目的是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让企业活下去。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合规不仅仅是在刑事实体法内探讨企业的出路,更多是要推动涉企业犯罪的预防,因此未来的涉案企业合规全流程适用,还是要走出刑事合规,向民事合规等领域发展。

本期召集人 周万里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除了我们刚才谈到的问题,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有哪些实体障碍?有哪些可参考的问题解决路径?

潘庸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从法院视角,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应当首先明确适用标准,也就是改革能适用于哪些类型的企业,这是整个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的起点,是涉案企业、社会大众所高度关注的,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理论和实务需要论证的基础性问题。推动涉案企业合规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应当有明确的适用标准,不能出现对犯罪情形、企业情况相似的不同企业选择适用的情况,这样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影响制度运行的效果。

严忠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刚才潘法官提到涉案企业合规能适用于哪些类型的企业的问题,目前能否对重罪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是存在争议的。我从实体层面谈一谈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标准问题。我认为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适用企业的范围是否限制,即涉案企业合规适格的主体,不仅涉及主体责任的认定问题,同时也涵盖了企业经营规模、状况和所处行业等,某种意义上等同于对企业做出了类似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二是适用罪名是否限制,显然企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的,对其难以适用涉案企业合规;三是对刑期的限制程度,是否要对适用作出法定刑上的限制,理论和实践均存在争议。上述三个方面问题,需要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进一步明确,达成各方面的一致意见。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刑事激励看,全流程适用同样不能脱离刑事实体法的框架。

本期召集人 周万里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刚才严专委提到涉案企业合规全流程适用不能脱离刑事实体法的框架。确实有观点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刑事激励难以突破现行刑法对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和刑事责任阻却事由的规定,影响了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运行,各位专家怎么看?

严忠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自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委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等系列指导文件 ,但从刑事实体法上,尚缺乏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激励规定。我坚持我的观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首先不能脱离刑事实体法的框架。当然刑法在未来的立法设计上,可以改变刑事合规激励只停留在“有限宽缓效果”的情况,激发企业自主实施合规管理的积极性。  

戚永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从改革试点情况来看,合规激励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现行立法尚未将合规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和违法阻却事由予以明确,这也是社会各界对合规从宽争议最大的地方。目前检察机关推进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合规激励,主要集中在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和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等方面。其中,将逮捕作为合规激励之一,可能存在“逮捕实体主义”嫌疑,且在实践操作层面可能面临合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不足的风险。合规不起诉主要限于轻罪案件,在本就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合规不起诉的“出罪”激励效果不够理想,一些涉案企业合规动力不足。对于重罪案件探索分案处理,检察机关起诉单位主管人员并提出合规从宽量刑建议,但目前法院仅将合规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予以认定,同样存在激励不足的问题。未来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将合规法定化,使其成为单位犯罪从宽处罚乃至刑事责任认定的法定依据之一。

陈超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涉案企业合规对企业犯罪的治理做出了改变,从以往单纯的惩罚走向了恢复性司法,需要以激励推动外规内化,实现引导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因此改革需要来自立法层面的供给,比如说刚才专家们谈到的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此外,实体上对涉案企业处置,还涉及后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合规结果互认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看涉案企业合规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不光是刑事诉讼环节的全流程,还涉及处理结果和行政处罚等各个环节的延伸。

三、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的程序考察

本期召集人 周万里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在实体法上对适用主体、责任归属和刑事激励等内容予以明确,最终仍要落实在具体的程序法设计上。要实现全要素、全流程、全时空覆盖,必然会引起理念重构和规则改变,对此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在程序法上有哪些问题又需要厘清?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章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作出了规定,这为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发展作了重要贡献。但是,结合当前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仍有一系列的理论争议问题需要破解,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自然人的认罪认罚问题进行的制度设计。那么,在针对涉案企业进行追诉和审判的过程中,涉案企业是否可以“认罪认罚”,如何体现企业的“悔罪表现”?单位的意志以及单位在诉讼程序当中的诉讼行为应如何体现和认定?这些也是涉案企业合规在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中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期召集人 周万里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的全流程适用主要有哪些制度保障?哪些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或者制度可以承载改革?

戚永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不仅涉及诉讼程序构建,还关涉实体量刑认定,应当从刑事一体化视角进行综合审视。从立法来看,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呈现相互联系协调、交汇融合的立法趋势,诸如认罪认罚从宽等兼具实体和程序双重价值的司法制度为合规全流程适用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法律规范支撑和参考。从规范依据来看,2021年6月《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实际上隐含着涉案企业合规在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的内容。即,在审查逮捕阶段,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检察机关是否作出批准逮捕的考量因素;在审判阶段,将第三方组织的合规考察材料作为检察机关是否向法院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这为将涉案企业合规作为量刑情节纳入法庭审理提供了规范依据。从制度保障来看,现行法律规定中的提前介入、羁押必要性审查、撤回起诉、中止或延期审理等制度均可为侦查、审判阶段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具体的实践路径。

陈超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涉案企业合规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涉及各环节的衔接,起诉后的程序构建需要检察机关和法院沟通,协同推进制度的考量。从监督机制看,检察机关设置了检察听证程序,通过邀请第三方参与来对检察机关审查进行制约。涉案企业合规走向起诉,在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后,就需要配套制度以实现监督程序的构建,与检察环节做区分,这是因为有着不同的决定,就需要有不同的流程导向,对不起诉和起诉做区分,要符合制度演化的逻辑。

潘庸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我主要从承载改革的角度谈一些看法。在刑事诉讼法上,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虽然存在制度保障,但并没有直接专门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在立法没有作出修订前,改革可以结合现有法律进行探索、发展和论证,为未来立法奠定方向。结合已有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我认为未来的涉案企业合规适用,存在两种路径可以承载改革。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涉及认定企业认罪后的合规处理,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延伸,对适用于企业的情况进行适配。二是刑事和解制度。当然,在现在的法律构架下,对涉案企业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但是未来改革可以从立法角度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的扩充,以企业合规改造来实现国家和企业的和解,然后实现“出罪”或者量刑上的轻缓。

严忠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接着潘法官的内容,我也谈一谈涉案企业合规未来改革的方向和制度承载的问题。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从程序上看需要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融入整个诉讼过程,进行逐个环节的适配。对于这个问题,我也同意应当从刑事一体化视角看,实体和程序之间要保持互动,不能割裂。一方面,刑事诉讼的全流程适用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程序规定,因为不同类型的企业往往也存在巨大的差异,要区分涉案企业规模大小和刑罚轻重,进行差异化的合规标准、合规整改计划、合规监督考察程序和周期等方面程序的设计。针对规模较小、涉及刑罚较轻的企业,可以通过相对简化的程序降低企业不必要的合规成本。针对规模较大、涉及刑罚较重的企业,检察机关则应当进行完整的合规监督考察。同时,企业合规指引可以就企业常见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征、法律规定、社会危害性标准、预防方式进行明确。在诉讼程序设计上,还可以进一步将有关企业合规指引纳入作为程序分流的考虑基准。另一方面,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的全流程适用,不仅仅是公检法的分工配合,如何互相制约,完善监督机制也势在必行,否则难以保证涉案企业合规开展的公信力。因此有必要: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在整个流程中的监督定位和范围;二是应当完善被害人申诉机制;三是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如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或者与监察委等部门联合,形成专门的监督机制;四是公开相关法律文书,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作为重要案件在12309网站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但应注意对企业信息的保护。

本期召集人 周万里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进入了“深水区”,亟待厘清改革的现实动因,破除程序运行的实体障碍,以刑事一体化推动诉讼流程的适配,在此,我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本期我们围绕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的理论证成展开了充分的探讨,接下来我们将围绕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具体实践问题展开交流,期待我们下一次做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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