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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 | 本土化演变(下):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现状、挑战及路径

作者:周娜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次举报


法律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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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一、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实践现状

二、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现实挑战

三、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路径选择



本期召集人  周万里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23年10月,最高检发布《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要求深化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并强调坚持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能仅限于检察环节、检察工作,不能停留在审查起诉环节。最高法2023年工作报告亦提出,2024年将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法治环境。当前,最高检正联合最高法研究起草规范性文件,着力推进合规改革在刑事诉讼中的全流程适用,其中审判环节作为检法联合推进改革深入的关键阶段,该环节如何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已成为理论和实务共同关注焦点。本期“75号咖啡·法律沙龙”将重点围绕审判环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展开讨论。


一、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实践现状

本期召集人  周万里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涉及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衔接问题,首先请各位嘉宾简要介绍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的实践情况。


严忠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专职委员


检察环节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延伸至审判环节,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察环节合规监督考察结束,对依法可能判处刑罚的涉案企业负责人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依法起诉到法院并建议予以酌定从宽量刑;二是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涉案企业尚未完成合规整改,合规工作延伸至审判环节。合规监督考察完成后,检察院可以结合整改情况调整量刑建议。法院对于检察院未调整量刑建议的,可以建议予以调整。因此,法院充分发挥量刑权等刑事审判职能,对于审查和确认涉案企业合规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戚永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除了上述检察环节启动的情况外,在审判环节启动合规程序主要包括法检协同考察、审判机关独立考察等模式。我重点谈一下检法协同考察等模式。在法检协同考察模式下,审判机关商请检察机关启动并共同开展第三方监督考察程序,审判机关对合规程序启动、考察、评估、验收等进行实质性监督。相比较后两种情形,法检协同考察模式充分体现了审判权与检察权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职能关系,有利于保障审判权行使的中立性,防止法官陷入“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角色冲突。实践中,审判环节合规主要采取法检协同考察模式。例如,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 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衔接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在审判环节决定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一般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共同开展相关工作,审判机关对涉案企业、第三方组织提交的材料,应当及时通报办案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会同检察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审理期限的规定确定整改期限。《意见》为上海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提供了规范意见。


潘庸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我从法院的探索情况展开,谈谈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实践情况。涉案企业在审判阶段提出启动合规考察申请时,人民法院有三种参与合规考察的制度模式:一是法检共同启动合规考察模式,刚才戚检也提到了。例如湖北省谷城县法院办理的涉嫌伪造、编造相关单位公文、证件、印章骗取国家专项资金一案,该案即由法院与检察院共同启动合规考察;二是法院独立启动合规考察模式。例如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在二审阶段独立启动合规考察;三是法院独立验收评估模式。例如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院在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中进行了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独立验收评估。我个人认为,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要坚持三个理念:一是步子稳一些。涉案企业合规需要实践检验,其改革创新是建立在检法、理论界和社会团体反复研讨上,需要推动各方形成共识;二是适用案件要典而精。涉案企业合规的理念是“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所以涉案企业合规适用范围的界定和适用对象选择都很重要。三是要打破“双不起诉”惯例。企业合规和企业负责人责任承担要做相对分离,企业合规后相对不起诉并不必然导致企业负责人相对不起诉。

陈超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关于“双不起诉”问题,从最高检发布的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件来看,其中多起案例为适用“双不起诉”典型案例,这表明“双不起诉”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做法,但并不是所有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案件都适用了“双不起诉”。此外,“双不起诉”并不是“一放了之”,而是有严格的替代措施实施约束。我结合《意见》进行一下说明。根据《意见》规定,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分案处理。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且经考察合格后,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根据涉案人员在合规整改中的作用和表现,依法从宽处理或者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严或者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书面回复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对于判处定罪免刑的涉案企业或人员,法院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政务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根据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综合案件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提出从严或者从宽处罚、处分的意见。


毛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也谈一谈审判阶段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涉及“双不起诉”的问题。合规激励的内容并不只是“双不起诉”或者只诉其一的简单处理。刑事案件的合规激励是采取“双不起诉”还是对企业和企业中的自然人诉其中一方,争议很大。如果根据美国的“企业守法计划”这种境外合规激励机制方案,是在企业合规后“放过企业,但不放过自然人”,甚至因为自然人的行为违背了企业的合规要求,更应严惩,也即自然人分享不了企业合规的“福利”。但是,这种激励机制不符合我国国情。美国的公司制发展比较成熟,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权由职业经理人行使。如果企业中的自然人,如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只要放过企业,企业后续只需要更换经营层。因此可以认为企业合规后只放过企业,但仍然处罚自然人的激励机制是保护企业的。而在我国,有很多企业是中小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未能分离,企业主即企业所有者往往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的财务、销售岗位是夫妻甚至亲戚关系,并没有广泛的、成熟的职业经理层。如果企业的合规激励只放过企业不放过自然人,合规后仍然严惩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那么一方面,企业中的自然人没有推动涉案企业参与合规的意愿;另一方面,在自然人受罚的情况下,往往企业也没有能力继续存续经营下去。因此,在我国涉案合规企业改革中采取“放过企业,不放过自然人”的方案无法实现合规改革推行初期所设定的目标——合规既是对企业的“严管”也是“厚爱”。因此,与美国的“企业守法计划”的激励机制采取“放过企业,严惩自然人”不同,在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进过程中,要同时考虑对企业家和企业都有所激励,而不能确认企业中的自然人无法得到宽免处理的激励“福利”。虽然在目前刑法对单位犯罪规定双罚制的情况下,无法对涉案企业与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分离,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分案处理。再根据合规整改情况,综合案件性质、情形等因素,就宽免的幅度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


二、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现实挑战

本期召集人  周万里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面临着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突破与调适,为实践带来了现实挑战,如审前合规整改与审判合规整改的衔接问题,整改成效如何影响法官对刑事案件的量刑。请各位嘉宾谈谈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有哪些现实挑战。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我从域外探索的角度,谈一谈审前合规整改与审判合规整改的衔接情况。无救济则无权利。在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中,法官对于协议的审查和批准仅是形式审查,相关协议执行情况的监控、评估以及是否提出控告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法官几乎不会改变检察官决定或施加实质性干预。在英国,“强司法审查”主要表现为双重实质审查:在初步司法审查阶段,法官通过召开不公开的听证会,初步审查暂缓起诉协议;在最终司法审查阶段,法官通过召开最终听证会,公开其批准暂缓起诉协议的声明和理由。在该模式下,法官对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具有较强的制约作用,但程序较为繁琐,办案效率较低。回到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赋予法院司法审查权,因此,我认为目前针对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认罪认罚的司法审查缺乏制度保障和程序规范。


陈超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如林教授所言,也正因为审判环节涉案企业合规缺乏制度保障和程序规范,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以深化改革才显得十分必要。实践中需要把握几个基本问题:一是恢复性司法。对于企业发展而言,司法机关要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防止办一个案子让企业破产的不良后果发生。涉案企业合规是践行恢复性司法的制度创新,通过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在消除犯罪基因的同时帮助企业重新融入市场,助力经济发展,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二是制度定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必然是一个全方位、全联合、多主体协同的基本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衔接工作。三是手段运用。现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更多的是一种程序法激励措施,实体法激励,特别是延伸到刑罚执行领域,相关配套措施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合规的行政激励与刑事激励互认机制不健全,也影响了改革红利的充分释放。四是司法机关角色定位。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类似于一体合规,公安、检察、法院都能够参与到合规程序中,但刑事诉讼法决定三机关仍是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职能定位,因此,需要正确处理好检察权与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毛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个人比较关注审判阶段适用企业合规时,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这一观点的研究,即提起公诉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完成,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我认为此种情形下,在撤回起诉阶段,应加强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同,对企业合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除了撤回起诉程序衔接问题,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还涉及合规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程序衔接。具体来说,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下,控辩双方围绕合规整改报告进行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法官根据整改报告的内容和法庭质证情况,对涉案企业或相关人员的社会危害性及可改造、可挽救程度进行综合全面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最终的裁决,可以有效提升办理涉企犯罪案件的司法公信力和判决认同度。


潘庸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我觉得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明确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有关罪名和企业条件。虽然重大责任事故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不是单位犯罪,但从法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角度看,这些罪名应当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此外,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行业领域有影响力的企业,或者高精尖企业、解决“卡脖子”技术的企业也应当适用涉案企业合规。二是区分重罪和轻罪。涉案企业有涉轻罪和重罪之分,在检察环节,对于轻罪案件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具有法律依据,但对于涉重罪的企业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机关是否就可以决定不起诉,似乎存在刑事诉讼法上的适用障碍,更多的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宽缓化量刑。到审判环节,更缺乏对涉重罪案件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激励。三是解决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费用问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费用承担主体究竟是工商联还是司法机关,如以国家财政去支持,逻辑上难以自洽,人民群众也难以理解。四是阶段的角色定位。审判环节,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是否契合需要思考,检法两家的分工定位显然需要进一步明确。


严忠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专职委员

我先回应一下潘法官的问题。首先,从主体范围和案件类型上来说,涉案企业合规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涉嫌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密切相关的违法犯罪案件。其次,积极稳妥探索对重罪案件适用合规考察程序。刑事案件尤其是重罪案件的特点决定了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具有现实的必要性。重罪案件适用合规程序后,检察院仍需诉至法院,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作用。法院可以结合第三方组织意见审查合规整改情况和效果,将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量刑的酌定从宽情节予以考量。最后,关于经费问题。以财政支持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显然不符合改革的目的,但从保障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的中立性和客观性角度,对于第三方机制运行管理、组织运作和履职显然需要经费予以保障。2022年6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浦东新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若干规定》,即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积极配合,保障第三方机制运行管理所需相关经费,为第三方机制运作、第三方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工作便利,做好行刑衔接相关工作,这是浦东新区运用中央立法授权制定的管理措施,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做法上的参考。


戚永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潘法官谈到的合规适用范围、重罪案件合规和经费保障问题,在检察机关前期试点中都是重点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顶层制度不断完善,加上各地在试点中稳慎探索,对企业主管人员合规贡献度调查评估、重罪案件分案处理等形成了一些经验做法,在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度架构下实现了改革的有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标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重大改革应当于法有据,但对于改革中的一些技术性、操作性问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在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下寻找合适的“切入点”“突破口”,以实现改革积极有序推进。比如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合规是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但酌定从宽也应当依法规范,这就提示我们可以从程序改革的视角,探索在庭审程序中增加对合规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程序;又如审判环节合规考察期限在现行立法下面临局限性问题,改革试点中可以依托中止审理、延期审理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来有效解决。与此同时,应当强化统筹管理和监督制约,对于上述探索及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或备案程序,确保改革依法稳妥推进。



三、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路径选择

本期召集人  周万里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需要在实体激励、程序规范和制度保障上进行完善,未来推动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有哪些路径,请各位嘉宾分享自己的思考。


潘庸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我个人认为,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沟通。对于重罪案件是否要进行涉案企业合规,检法要做好沟通工作。我认为只有检法均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检察院或法院单方面启动,缺乏相互配合,没有监督制约,容易出现“纸面合规”。二是针对不同案件类型和企业类型制定企业合规的证据标准指引。检法需要联合工商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制定企业合规证据标准指引,既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标准,也可以作为企业整改的指引。三是要考察企业合规必要性。通过对涉案企业开展社会调查,重点了解企业的经营规范、行业评价、发展前景、当地贡献等,衡量企业开展合规的必要性。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方和行业领域专业人士的意见。四是明确启动主体。正确处理好不同诉讼阶段启动主体、办案主体等关系,理顺启动流程,避免因主体不清、流程不明影响合规成效。五是做好多元协作回访、促进溯源治理。对审判结束后的涉案企业合规监管,由主导方负责牵头落实监督,定期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随机任命第三方评估人员作为合规监管方,配合检察院或法院做好持续监督和回访,重点关注企业合规长效性、再犯罪预防性、社会有益性,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预警或制发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必要时由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介入或督导。


戚永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中,法官应当严守居中裁判角色定位,对协同检察机关启动的第三方监督考察程序及其结论开展实质性审查。在审查方式上,应当强化法官亲历性,在审前和法庭审理中增加相关必要程序,避免书面审查可能陷入“纸面合规”的质疑。在审前,法官可以通过列席合规整改考察听证会的方式,监督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和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的实质性、有效性。在法庭审理中,可以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合规证据裁判规则和庭审程序,引入第三方专业人员说明情况、出庭作证等机制。针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效果、第三方组织监督考察结论等,规范设置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陈述等环节,由控辩双方展开充分辩论,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方可成为对涉案企业作出宽缓处理的法定依据。在审查标准上,虽然最高检联合相关部门下发了合规建设考察和审查办法,但相对较为原则化,还有待在改革深化中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类型化完善。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第三方组织监督考察、法院合规从宽量刑三个方面形成相对统一规范,确保审判环节合规的权威性、公信力。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对进入审判环节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及从宽量刑建议,法官应当具有实质性的司法审查权,以体现其中立性、裁断性等角色定位。一是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标准的规范化。为推动合规全流程适用,有必要进一步增加审判环节司法审查标准,探索建立涉案企业合规量刑指引,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及第三方监督考察结果进行司法分级认定,并据以确定宽缓处罚尺度。二是创设法官合规听证制度。在审判环节庭审程序前创设独立的法官合规听证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员等参与听证,全面听取涉案企业报告合规整改情况、第三方组织报告监督考察情况、巡回检查小组报告第三方组织履职监督情况等,并由外部监督人士发表评议意见,法官据此开展司法审查,确认涉案企业合规的真实性、有效性。


毛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审判环节可以探索从刑罚的角度丰富激励方式。一是主刑方面。涉案企业构成犯罪,经合规监督考察可以从宽处罚,但尚未达到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涉案企业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经合规监督考察,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二是附加刑方面,对于依照刑法规定需要判处高额罚金的涉案企业,其合规整改通过监督考察的,可以根据整改效果相应减轻、免除或者暂缓、分期缴纳罚金。三是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与缓刑制度紧密结合,对于提起公诉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对被告人免予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以及判处刑罚时适用缓刑制度是激励合规整改的有效措施。一旦进入缓刑考察期,涉案企业应当向法院提交正式的企业合规计划。法院有权对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性、针对性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企业在缓刑期间开展的合规整改,法院拥有监督权。缓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严忠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专职委员

在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制定了很多合规整改有效性评估的行业标准指引,由个案办理形成类案指导具有重要的价值。未来,如何协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就上述标准指引的运用于审判阶段,需要检法两家进一步达成共识,推动建立涉案企业合规指引标准的协同制定和互认等机制。


陈超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我再补充一下,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化,实务中涉案企业合规的全流程适用已不仅限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有的地方探索将合规整改成果在刑罚执行阶段作为减刑、假释等激励措施。比如苏州市2021年颁布的《苏州市高新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外出管理规定》引入了企业合规和合规从宽制度。企业合规管理不仅可以作为请假理由,也可在社区矫正分级管理评估中作为加分项目。又如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与司法局联合启动的“社区矫正+合规”项目。在已经启动合规考察的案件中,涉案“企业家”被判处缓刑、进入社区矫正后,检察院和司法局联合接力企业合规考察,在涉案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启动第三方机制,共同跟踪监督企业合规建设。目前,刑事执行阶段合规还有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比如涉案企业合规经历了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涉案企业、人员获刑之后再在刑罚执行时启动合规考察的话,对于之前的合规整改结果如何评价?又比如,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合规程序可以接续,但合规激励措施是否可以叠加、如何叠加,在基于合规整改情况作出司法终局性决定后是否还要再行启动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因此,刑事执行阶段合规适用有待进一步深化研究 。


本期召集人  周万里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持续推动改革的深入,建立健全检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司法衔接,有利于加快建立单位犯罪特别诉讼程序,对推动刑事诉讼法立法完善,和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的完善,以及实现中国式单位犯罪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再次感谢与谈嘉宾和各位同仁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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