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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盗窃案:充分辩护后在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以下判处刑罚,是正义的水到渠成——周娜、宋飞扬律师

作者:周娜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亲办案例浏览:229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14月份,张三伙同李四、王五驾车窜至天津市西青区某公司盗窃铜线,共销赃获利7000余元;

20215月份,张三伙同李四、王五驾车窜至天津市北辰区某酒店盗窃铜线,共销赃获利10000余元;

20217月初,张三伙同李四、王五驾车窜至天津市静海区某医院,盗窃大楼内电缆约40斤;两、三天后,三人再次驾车窜至该医院,在地下室内盗走电缆约700余斤;二天后三人再次驾车窜至该医院欲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后逃跑,三人销赃总计获利19000余元。

本案赃物已全部销赃,均不在案,被害人暂时未能提供被盗电缆发票及规格说明。

到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了作案行为,并于本案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对笔者代理的李四量刑建议为两年三个月。

另外两名被告人未委托律师,且审判阶段拒绝了法律援助。

二、办案过程

1.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充分利用认罪认罚制度,说服检察官以销赃数额认定盗窃金额。

2.案件移送起诉积极与法官沟通,表达赔偿意愿,争取法官调解。

3.与被害人理性沟通案件证据情况,引导被害人理性表达诉求。

4.配合法官做大量调解工作,促成赔偿谅解。

5.在出现量刑情节变更的情况下,与检察官沟通重新修改量刑建议,并与法官就罚金刑进行沟通,请求从轻判处罚金刑。

三、辩护思路

本案证明盗窃事实的证据充足,虽然三被告人销赃数额不足六万,但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巨大。即便是在被害人损失无法鉴定的情况下,该情节依然会导致对当事人酌重量刑的后果,鉴于当事人还属于多次盗窃,又无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故本案应当在争取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上,挖掘新量刑情节——赔偿谅解。

四、案件结果

公诉人当庭调整量刑建议,法院最终判处我方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两年三个月),并就低判处罚金刑。

五、办案心得

本案最终达到了多方皆满意的办案结果(三被害人满意、被告人及家属满意、检察院满意、法院满意、辩护人满意),再次证明了认罪认发之后的实质性辩护工作仍大有可为。

就笔者认为,在专业刑辩律师的工作中即便当事人认罪认罚了,也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就可以躺平了!即便当事人取保了,也并不意味着辩护目标就已经达到了!尤其是在当今的疫情形势下,很多案件当事人是因为看守所受疫情防控的影响不好收押,进而取保候审,但这并不能代表之后不判实刑,对此,尤其不能掉以轻心!辩护律师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充分挖掘有利事实、努力争取从轻情节、穷尽沟通,继续提供精细化、实质性的的辩护工作!如此,方能无愧于心,无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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